兴宁镇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发布时间:2020-05-21 09:06来源:兴宁镇作者:【字体:

为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资兴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资兴市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农发〔2020〕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3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猪瘟、鸡新城疫实行全面免疫。各村(社区)结合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狂犬病的流行状况和监测结果,配合镇动物防疫站,执行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二、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湖南省、郴州市和资兴市有关要求,各村(社区)负责对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落实保障措施,有效实施强制免疫计划。

三、免疫任务要求

(一)免疫病种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辖区内所有鸡、鸭、鹅、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辖区内所有猪、牛、羊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辖区内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各村(社区)按照《湖南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要求,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退出免疫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退出免疫的,可不实施免疫,并报镇里按规定备案。

布鲁氏菌病:我省是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各村(社区)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和《湖南省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7-2020年)》的防控策略,禁止进行布病免疫,实施监测净化。

狂犬病、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村(社区)按照国家防治计划或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镇动物防疫站的监督检查。散养畜禽的免疫可以由村动物防疫员实施免疫接种或散养畜禽养殖户在动物防疫站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村(社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配合镇动物防疫站,对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施好强制免疫计划。督促规模养殖场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按期完成集中免疫。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2月下旬启动春季集中免疫,4月底全面完成,5月上旬开展免疫效果监测,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各村(社区)可进行适当调整。秋季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9月上旬启动,10月底全面完成,11月上旬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开展免疫效果监测的养殖场需在4月中旬前、10月中旬前分别完成春、秋防集中免疫。

(三)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各村(社区)要按照镇动物防疫站和村级防疫人员的要求督促饲养动物的养殖场(户)主体开展好免疫工作。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充分传达好上级主管部门利用的微信、QQ、视频、电话等培训方式,以印发培训、宣传资料为主,减少集中式会议、培训等人群聚集性活动,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重点加强个人防护、免疫操作、副反应处置、免疫程序及档案填写和疫苗管理等培训,要求饲养动物的养殖场(户)主体严格执行个人防护要求和免疫操作技术规范,免疫时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杜绝打假针、打飞针。严禁擅自超大剂量、增加次数免疫注射,严禁饲养动物的养殖场(户)主体超计划领用疫苗,严禁只领取疫苗而不注射行为,坚决杜绝人为或因过失造成疫苗浪费。

(四)完善免疫档案记录。各村(社区)要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和免疫档案,对畜禽存栏、出栏、补栏及免疫等情况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免疫数量、免疫标识等记录,做到“四有一相符”,即镇动物防疫站有免疫台账、村动物防疫员有免疫记录、养殖场(户)有免疫证明,免疫家畜有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五、监督管理

(一)督促落实免疫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各村(社区)配合镇动物防疫站和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通报免疫抗体抽查结果。各村(社区)配合镇动物防疫站做好春、秋防集中免疫后的免疫效果监测采样送检工作,对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督促及时进行加强免疫。配合镇政府组织开展春、秋季两次全镇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开展春秋防集中免疫督查。各村(社区)要配合镇政府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春秋防集中督查和随机抽查,结合免疫效果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以查促免、以监定免、以检保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免疫动物及疫苗

对全镇所有鸡、鸭、鹅、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使用疫苗为禽流感病毒(H5+H7)灭活疫苗。

二、推荐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雏鸡7~14日龄时,用禽流感病毒(H5+H7)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7~14日龄时,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肉鸭7~10日龄时,进行一次免疫即可。肉鹅7~10日龄时,进行初免;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操作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评估

1.检测方法。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滴度≥4log2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二、推荐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场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或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或口蹄疫O型- A型二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种羊、新出生羊、新补栏羊和近两年未免疫羊进行强制免疫。按照省、郴州市和资兴市要求开展退出免疫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退出免疫的,可不实施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三、推荐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未免疫羊和超过2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全面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免疫方法

免疫方法及剂量按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说明书规定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小反刍兽疫抗体ELISA试剂盒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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