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村级(社区)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社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村级(社区)财务委托代理工作,规范村级(社区)财务会计行为,全面推进村级(社区)财务管理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洁建设,推动村(社区)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建制村和社区。
第三条 村级(社区)财务管理是指村(社区)集体对本村(社区)直接所有、支配、管理的各项资金、资产、资源所发生的收入、使用、变动、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的计划、核算、监督与控制。
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归全体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平调、截留和挪用。
乡镇(街道)成立村级(社区)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农经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财政所、农经办、民政办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乡镇(街道)农经办合署办公,对村级(社区)财务实行以委托代理制为核心的“五统一”管理工作,即在坚持村级(社区)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收益分配权、以村(社区)为基本核算单位、民主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受村(社区)委托,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管理票据、统一代理记账、统一公开方式、统一建档管理。
市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级(社区)财务管理工作。农业、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村级(社区)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村级(社区)财务管理的核心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村级(社区)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设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民主理财,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村(社区)设报账员1名,由村(社区)专职干部兼任。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及村(社区)干部亲属(直系亲属、近亲、姻亲)不得担任报账员。
村(社区)报账员异动或离职时,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镇(街道)农经办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报账员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 村级(社区)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村(社区)在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街道)村级(社区)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审查。
乡镇(街道)农经办要定期检查各村(社区)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六条 村(社区)每年年终应进行财务决算和分析,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并在公开栏中公布。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村级(社区)财务管理实行以村级(社区)组织为主,乡镇(街道)部门服务为辅,全程接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村级(社区)“三资”管理和财务核算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账乡管”),在乡镇(街道)村级(社区)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 村级(社区)组织主要职责:
(一)认真编制村(社区)财务收支预算,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三资”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开展各项财务收支活动,严格按财务流程操作,强化事前财务监督。积极发展村级(社区)集体经济,及时将各项收入入库,及时报销各项开支;
(四)化解村级(社区)债务;
(五)报账员负责登记本村(社区)“三资”的基本情况、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内部往来账,现金收入缴存,现金支取和管理,票据领用和管理,定期对账,发生经济业务前后的报审、公开等。
第九条 乡镇(街道)农经办主要职责:
(一)承担“村(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职责,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分村(社区)建账,独立核算;
(二)对各村(社区)提交的已审签的收支票据进行复审和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检查监督各村(社区)财务收支活动。掌握村级(社区)资金收支情况,审核村级(社区)提出的拨款事项;
(四)定期报送村级(社区)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公开资料;
(五)加强对村级(社区)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六)对村级(社区)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
(七)监督指导村级(社区)组织资产、资源管理,推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运行农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村(社区)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对村(社区)集体财务收支的合理合法性、程序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按照市、乡镇(街道)有关制度及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对村级(社区)集体财务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票据要签署意见并加盖民主理财审查专用章,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
(四)督促化解村级(社区)债务;
(五)检查、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拍卖处置;
(六)督促村(社区)年终结清各种账目,每季张榜公布,并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财务预决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社区)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财政其他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土地补偿收入、经营收入、集体资源发包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及投资收益、各种代收(代管)资金、借贷资金、社会捐赠、救济和扶贫款及其他属于村级(社区)所有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村(社区)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级(社区)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村(社区)收入必须开据《湖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或《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收据》,并在收到现金5日内存入乡镇(街道)农经办统管账户。超过5日未存入统管账户,则视为“坐收坐支”。严禁以收抵支、公款私存,严禁执收不开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等款项。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由村(社区)“两委”提出书面意见,报乡镇(街道)村级(社区)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核销,并报乡镇(街道)农经办备案。对各种应付款项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债务。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村级(社区)财务支出审核审批制度。一般报账程序为:收款人原始票据(要素齐全)→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证明人认可→村(社区)支书审核→村(社区)主任审批(财务审批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盖章(民主理财审查专用章)→报账员分类汇总→农经办与报账员共同审核对账形成报账单→驻村领导审核(重大支出事项按程序规定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核批)→农经办限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上传市财务审计中心→定期财务公开公示。
2000元及以上的单笔大额支出,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即支出前须经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同意;30000元及以上单项大额支出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账时附相关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有参会人员的亲笔签名)等附件方可报销入账。否则,乡镇(街道)农经办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村(社区)专职干部工资以市级核定的标准发放。未纳入职业化管理干部应按村干部管理办法或聘用合同领取工资(实际误工),工资年度总额不高于专职干部副职。会议费应按要求从严把关,不得超标,会议餐、工作餐标准为20元/人·餐(报账时应附参会名单或就餐名单)。坚持专款专用专账,对“一事一议”项目、扶贫资金等开支情况,应及时公开。村(社区)不准列支招待费。严禁用村(社区)集体资金送礼、宴请、购买土特产。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村(社区)干部值班、加班、出差、交通、电话等补贴项目和标准。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由各村(社区)制定相关实施标准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值班、加班补助按市级有关要求、标准发放,年终兑现。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加班补助标准不高于40元/人·天,双休日值班加班补助标准不高于20元/人·天,值班时间确认以值班安排表及签到为准,加班事项及时间确认以乡镇(街道)有关通知要求为准。
村(社区)干部因公外出办事,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参照乡镇(街道)干部职工出差标准给予报销差旅费。
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村(社区)专职干部交通费、电话费补助标准及管理办法,各村(社区)根据乡镇(街道)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村(社区)补助标准及管理制度,报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乡村两级相关资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村级(社区)召开村(居)民小组干部和村(居)民代表等会议的会议误工补助,由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6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专职村(社区)干部不得发放会议误工补助。
村(社区)干部年终奖励(含绩效工资)发放由所在乡镇(街道)根据市里文件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年终考核兑现。严禁挂账发奖金、借款发奖金。
第十七条 村(社区)各种开支必须取得合规的税务票据。除支付误工、奖金补贴等开支可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外(同类支出统一格式),其它开支均开具合规的税务票据方可入账。
凡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票据或不合理的开支,村(社区)报账员应拒绝支付,乡镇(街道)农经办不得入账。
第十八条 所有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结报。在规定时间不能支付的,一律开具“往来”凭单,与经手人结报。凡支出发生后6个月内未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再予以结报。
村级(社区)财务结算不得跨年度结转,凡涉及到本村(社区)的各项财务、经济往来、资产登记都应按年度结转,凡出现财务结算不能兑付情况时,应及时列入“往来”账户处理,待可支出时再冲减往来账款。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包括各种财政票据的领发、填开、保管、缴销、盘点、审核和检查。财务各类票据(结报前)由村(社区)报账员负责保管,其他人无权保管。
第二十条 村(社区)只能使用财政部门核准的财政票据,即《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收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或其他票据。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收据领购缴销制度。各村(社区)须将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交乡镇(街道)农经办核查,后统一交市农经部门存档保管,方可领取收据。
乡镇(街道)农经办负责收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收据由村(社区)报账员领购、保管、缴销,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号和内容连续填写,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废票据。
第六章 “三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一切现金管理由村(社区)报账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实行一村(社区)一账户管理,支票印鉴分管,禁止多头设立账户或者出租转借账户。
第二十四条 实行村(社区)备用金制度。由乡镇(街道)农经办根据各村(社区)的财务收支状况确定5000元以内的备用金。若村(社区)报账员不按时报账,则按计划减少备用金金额。
确因工作需要预领预借资金的,须经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同意,10000元以下报驻村(社区)领导审核,10000元及以上由分管农经的领导和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审核。预领预借资金,应在1个月内结清,特殊情况下,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批准,可以延长1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报账员要定期盘点库存现金,乡镇(街道)农经办每季度与村(社区)报账员核对现金账,一旦发现差错,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责令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村(社区)应建立资产、资源和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做到分类建账,专人管理。凡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作为固定财产登记入账。
固定资产登记应按名称、规格、型号分别记录,固定安装的应注明安装地点,专人保管的要注明保管人姓名。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出借村(社区)集体资金和资产。单位和个人经合规程序租用村(社区)资产的,须签订租用协议书,并支付租金。不得将村(社区)资产为他人担保及抵押贷款。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应根据财务计划办理。5000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2000元及以上产权交易项目、物质和服务采购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作价转让的,经合理估价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通过乡镇(街道)农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或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 对农村集体单项标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商品(服务)购买、资源(林场、果场、水库、“四荒地”、房产、村企业等)的招租、出售、流转等,都要纳入乡镇(街道)农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并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集体定标、公开招标、竞价夺标、现金兑标、合同束标的程序进行。
单项金额在5000元-30万元的资产资源交易可以采用简易程序;30-50万元采用一般程序;5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项目按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具体参照《关于全市农村公共资产资源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郴农资试办函〔201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预付款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且每次支付工程款必须开据税务发票,最后一次付款须附工程结算单。凡未进行公开集中交易的项目,乡镇(街道)农经办不予记账,不支付相关款项,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村(社区)应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各村(社区)通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设3人或5人,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社区)干部、财会人员及其亲属(直系亲属、近亲、姻亲)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 民主监督的重点包括:村级(社区)组织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审核;集体资产的处置;财务会计账目的查阅;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其它财务事项。
第三十二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要向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配合乡镇(街道)农经部门或上级农村审计部门做好审计;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召开民主监督理财会议,按照先审单后入账的原则,对村级(社区)组织所有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逐笔审核签字盖章。在开展理财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签名确认,并作为村务公开资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各村(社区)必须在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置至少1处以上村级(社区)财务公开栏,并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要公示到村(居)民小组,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体、详细,让群众看得明白。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以及群众关注的其它财务事项等。
财务公开实行季度公开和年度公开相结合,重点事项单列实行专项公开。财务计划等应在年初及时公开,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应按季逐笔逐项公开,各项财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应在年终或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公开,重点事项等专项公开应在发生后限期及时公开。
第三十五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村(居)民有异议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组织的领导,处理事情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在成员意见不统一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必要时向当地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绝不能因个人问题而影响财务公开,否则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连续3次不参加理财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村(社区)组织可提议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撤换。
第三十八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级(社区)组织财务开支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市、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情况,但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相关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若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的,相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级(社区)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制度。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村(社区)主要干部定期开展任职审计和离任审计。市农业、农经、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定期对村(社区)级财务进行抽查复审,并加强业务指导。
市农村财务审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制订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审计人员管理及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重点村(社区)进行直接审计和对乡镇(街道)审计的复审。
乡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乡镇(街道)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订本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计划及方案,并将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审计情况上报市农经站备案。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开展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要建立审计跟踪回访制度,村(社区)级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订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年(季)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道)建立村级(社区)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设施。村(社区)会计资料集中保管期限为10年,期满后由乡镇(街道)逐年返还给村(社区),由村(社区)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管理。对档案保管条件不具备的村(社区),暂缓移交。
第四十三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查阅村级(社区)财务档案的,须经乡镇(街道)村级(社区)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簿册,报乡镇(街道)村级(社区)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派人监销。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村级(社区)财务管理机构及村(社区)组织主要负责人、财务审批人、报账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驻村领导干部、农经员(代理会计)等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追回损失等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社区)组织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涉及集体研究决定办理的,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均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社区)财务票据审核审批及联签的,审批人、联签人均负主要责任。
1.未按要求制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的;
2.未建立健全村(社区)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
3.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4.违反规定任免报账员、安排非报账员管理现金或者办理票据的;
5.代收代付行为未按规定时间结报的;
6.违反规定出借村(社区)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7.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
8.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9.村(社区)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10.违规开支招待费的;
11.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12.未按规定及时逐项逐笔公开财务的;
13.对上级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14.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
15.不接受上级审计和乡镇(街道)监督管理的;
16.因领导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账的;
17.因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的;将集体资金无偿转借他人,无偿或低价向外发包、出租、变卖集体资产、资源的;
18.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报乡镇(街道)备案,有关合同未附在报账相关收支票据后的;
19.其他违反村级(社区)财务管理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社区)报账员负主要责任。
1.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2.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3.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4.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5.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
6.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村级统一收款收据的;
7.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大额现金支付的;
8.违反规定不及时报账的;
9.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10.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11.未按规定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
12.其他违反村级(社区)财务管理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主要责任。涉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1.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2.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
3.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4.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5.其他违反村级(社区)财务管理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街道)代理会计、农经办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1.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2.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未按规定对报账员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的;
4.未按时做账的;
5.对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未按时提供村级(社区)财务公开资料的;
6.未按时将各村(社区)财务管理状况报送有关领导的;
7.违反规定将会计档案提供外单位人员查(借)阅的;
8.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9.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且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的;
10.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报账员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11.发现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整改的;
12.对村级(社区)收款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
13.对村(社区)银行存款账户支票及印鉴未实行分开保管的;
14.其他违反村级(社区)财务管理行为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负主要责任。
1.未落实村级(社区)财务公开制度的;
2.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
3.对集体资金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制止、整改不力的;
4.因村级(社区)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未实施(监督)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村级(社区)财务管理行为的。
(六)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1.乡镇(街道)农经工作机构不健全,农经干部配备不到位,办公设施不齐全,经费不落实的;
2.没有制定村级(社区)财务管理监督具体规定或管理监督措施不力的;
3.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组织不力,整改不到位,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4.对村级(社区)“三资”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第四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它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对此,不予责任追究。
相关责任人受到问责处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提拔重用等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社区)干部等受到责任追究的,其绩效考核工资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村级(社区)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具有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制定村(居)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并开展组账村管试点工作。本办法由市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