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资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资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财政预算执行,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健全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未纳入本级预算的上级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保障重点,统一审批。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省、郴州市和资兴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所有专项资金的审批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大额资金集体研究”原则,由市委书记、市长、常务副市长按审批权限与程序审批。
(二)科学决策,规范分配。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公平性和精准性。
(三)统筹整合,保障重点。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通过部门内部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中央、省、郴州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资金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
(四)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财政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预算部门以及市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业务主管预算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三)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审核资金分配方案;
(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预算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负责建立、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三)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等;
(四)负责项目筛选、考察、审核和汇总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项目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五)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六)积极配合审计、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向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送评价结果;
(八)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强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日常管理和拨付使用进行专项监督,对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根据履行职能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立项,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编制和申报拟设立的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新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省、郴州市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
(三)属于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般政府性专项资金和重大政府性专项资金。一般政府性专项资金是指专项工作经费,重大政府性专项资金是指除专项工作经费以外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设立一般政府性专项资金,预算部门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设立依据,如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重大政府性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预算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五条 部门或单位向郴州市级以上(含郴州市级)申报上级专项资金的,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需市财政部门配套安排资金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才能申报。按程序上报并经上级批准的,市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未按程序申报而要求市级配套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第十六条 中央、省、郴州市要求市本级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的,由预算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中央、省、郴州市要求配套的文件,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可承受能力对项目所需配套资金进行审核,在预算保障能力范围内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重大政府性专项资金设立后,预算部门按照“一类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商财政部门制定重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根据当年预算编制情况适时调整。
重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管理职责、支付方式、绩效目标、财务处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中央、省、郴州市和市本级已出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政府性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预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撤销调整方案,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条 安排专项资金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安排急需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要求,向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情况、项目情况、绩效预期、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各专项资金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二)凡申请专项资金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由各专项资金预算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进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三)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预算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中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预算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报及专家评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央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申报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
(三)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后再次申报的;
(四)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同一单位又申报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省、郴州市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申报同一类型的市本级专项资金的(中央、省、郴州市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或符合市文件规定奖补条件的除外);
(六)其他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预算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使用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按权限审批或集体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执行。具体审批权限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单个项目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由常务副市长审批下达;
(二)单个项目额度在50-100万元之间(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下达;
(三)单个项目额度在100-2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经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报市委书记审批下达。
(四)单个项目额度在200—300万元之间(含2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经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下达;
(五)单个项目额度在300-500万元之间(含2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经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下达;
(六)单个项目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由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协协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再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审定下达。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可由预算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后直接办理:
(一)预算已有明确的资金分配办法的;
(二)按人口数、学生数或地域面积等客观因素分配的。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及使用情况由市预算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专项资金追加(调减)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预算追加审批原则。本级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预算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中除因政策性增支或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需安排支出外,原则上不办理追加支出事项。
第二十七条 预算追加办理程序和权限。未经预算追加程序审批所涉及经费安排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等,不作为预算追加安排的依据。各部门在本年度确需追加支出的,由预算部门提出,按照以下渠道和程序办理:
(一)在部门历年结余中安排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
(二)在本部门本年度预算总额中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
(三)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当年确无资金来源的,按照专项资金审批原则和程序,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 预算调减办理程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年度预算执行进度不好、绩效考评不达标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减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商预算部门提出调减意见,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后调减当年预算,并视具体情况调整下一年度专项预算。
第二十九条 撤销或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六章 专项资金执行
第三十条 预算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及预算执行结果负责,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纳入资金运行流程。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预算安排、不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批复预算;中央、省、郴州市要求市本级配套的,中央、省、郴州市补助资金下达后,预算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补助和配套资金细化方案,商财政部门后按方案分配。
第三十二条 预算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执行。
第三十三条 预算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严禁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部门应当按照既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分配到市本级预算部门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后,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分配到市本级非预算部门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在建重大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资金,根据进度予以支付。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部门应严格调度和核实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将已安排专项资金的重大项目建设情况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或者政府采购的,应当按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等程序办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结转
第三十七条 年度专项资金结转,除科研经费等确需跨年度使用的特殊经费及上级按有关规定允许结转外,对两年以上未使用完的上级专项资金、一年以上未使用完的本级专项资金全部按规定作为存量资金收回财政。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收回的存量资金,原则上全部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严禁用于一般性支出。专项资金指定项目因工程时限或其他特殊原因两年内未能完成的,预算部门可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需继续使用的支撑资料申请继续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三十九条 市监察、审计机关和预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日常管理和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依法延伸至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
项目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市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停止对该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使用跟踪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制度。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市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在市预算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市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强化财审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指标共商、成果共用、整改共促。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省、郴州市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