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保障房分配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保障房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保障房动态管理,全面杜绝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房,严肃查处骗租、转租、转借、擅自违规装修和拖欠保障房租金、长期闲置保障房及拒不按规定退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障房管理有关规定,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租房和廉租房退出制度
(一)廉租房承租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廉租房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含1年)超出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
4、将承租的廉租房转租、转借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违规进行装修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闲置廉租住房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拖欠廉租住房租金的;
9、在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承租人承租其他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二)公租房承租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工作(务工)情况和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超出政府规定的中低收入标准的;
3、承租人已不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务工)的;
4、转租、转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拖欠租金的;
8、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9、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法律责任
(一)以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对转租、转借、6个月以上闲置、拖欠租金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规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从事违法活动的,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万元的罚款。
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违法违规和骗租公租房、廉租房行为。举报电话:3324191(市住房保障中心),3322678(市房产管理局)。
资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