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人社发〔2017〕105号
关于调整郴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兴县就业服务与培训局:
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及《关于调整郴州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郴人社发〔2017〕101号)精神,从2017年7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北湖区、苏仙区1088元/月,资兴市、桂阳县、嘉禾县、永兴县、临武县、宜章县、桂东县、汝城县、安仁县960.5元/月。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待遇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