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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有关单位:
《资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资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按照《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和《郴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郴财综〔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资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三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
第四条 保障金申报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系统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出具核定书。
用人单位持系统出具的核定书向国家税务总局资兴市税务局(简称市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月(按季)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除外)于每月(每季末所在月份)1日至15日直接向市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保障金征收
保障金由市税务局负责征收。
(一)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从单位公用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应缴纳保障金核定。
1.由市财政局负责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汇总表等相关数据资料。
2.市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情况每年6月5日前提供给市税务局和财政局。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比例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所出具的核定书向市税务局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二)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由市税务局原则上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征收。
第六条 保障金催缴
市税务局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或未缴保障金的,应当催告并追缴保障金。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市税务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情况提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必要时,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财政采取代扣或限制性措施征收到位。
应当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保障金入库
(一)市本级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实行省、市、县分成,征收的保障金入库级次为“省级5%,市级5%,本级90%”。
(二)征收保障金就地及时缴入国库。
第八条 保障金使用
征收入库的保障金全额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专项用于支持本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包括:
1.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托养、康复等支出。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6.经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示与监督
1.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2.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税务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全市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财政局每年6月底之前公布上年度保障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兴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资兴市税务局、资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资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