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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资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资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全市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税贡献原则。突出产业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对本地财税贡献度,综合考虑投资强度、项目实施进度等。
(二)创新导向原则。支持对本地发展具有重要创新导向作用的基地、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
(三)促进就业原则。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能扩大和带动本地就业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四)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中、省、郴产业引导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科学安排、公平公正使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总体规划和年度产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审定。
市行业主管部门为各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按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制定本行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本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库建设及产业项目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提出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参与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并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建议进行初步审核,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加强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延伸审计,每年按审计工作计划抽取一定比例的支持项目进行审计,做到科学评估、安全实效。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五条 申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必须是资兴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企业)或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向市城区产业项目倾斜,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市本级的重点产业项目。具体范围为:
(一)新型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是扶持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多个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二)现代服务业。主要是培育壮大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现代商贸、电子商务、科技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会展经济、实业地产、健康养老养生、现代庄园等服务性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现代农业。主要是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实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庄园经济、星级休闲农业发展等。
(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支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现代文化传播体系、旅游产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公益性公共文化活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文化创作与生产及旅游商品等文化旅游体育事业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以奖励、贷款贴息、政策补贴等方式对企业和项目予以支持,扶持资金不能用于主管部门的经费支出和奖励个人。资金安排与项目投资强度、项目建设进度、财税贡献度和项目综合绩效等挂钩,资金安排可采取后补贴和前引导两种方式,采取后补贴为主;也可采取直接奖补和股权投资成立共同基金等方式。
第七条 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出预算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市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财力等情况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补助额度与该企业本年度实缴主营业务税收(系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贡献挂钩,当年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本年度向本地税务部门实缴主营业务税收的地方所得。
第九条 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投资额特别大、对市级财政税收贡献特别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可适度放宽补助额度。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排序、滚动开发”原则,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项目库。
第十一条 申报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兴市产业转型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项目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较为健全,项目效益、项目发展前景和项目成长性好,对本市有突出财税贡献;
(三)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一致;
(五)同一项目符合多种政策的,只能从优申请其中一种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六)符合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条件的市本级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向市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附件: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基本情况(包含项目申报表、配套资金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内容);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投资类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建设项目进度认定表;总部经济项目,还需提供企业完税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税收缴纳情况表》;前期类项目,还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审核、分配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审核程序。
(一)部门初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从项目库中筛选出拟支持项目。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联合会审。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初步拟定资金安排计划并签署联合会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研究审核。
(三)市委、市政府审定。行业主管部门将分管市领导审核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计划按程序报批。对单个企业或项目的奖励资金,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常务副市长审批;在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在200万元以上的,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市委书记审批;奖励资金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长、市委书记审批。
(四)资金拨付。对市政府审定的支持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预算情况和财政性资金管理程序办理资金审批拨付手续。项目属于产业园区的,资金统一拨付到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再由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按程序分配拨付到相应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 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制度。支持项目完成后,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自评。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每年选取若干个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项目绩效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该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或挪用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不得擅自拆分项目、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改变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
(一)项目申请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将核减、停拨或追回相关资金,并按照规定取消其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资格;
(二)市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因渎职、玩忽职守等造成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失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追回流失资金;
前述(一)(二)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依法延伸至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如有拒绝、阻挠、拖延者,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可根据执行情况和政策规定变化按程序进行部分内容的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资政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