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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郴政办发〔2019〕20号)和《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郴政办发〔2020〕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使用政府性资金为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业务技术用房及其他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四)中省郴投资补助;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债券资金、亚行贷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资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财政规划、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土地林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农业农村、水利、能源、交通、旅游、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市场、信息平台)、特色产业园建设、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发展项目;
(四)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条 禁止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献礼工程、BT项目、变相融资负债的PPP项目;禁止公务用房超标准豪华装修;禁止在园林景观绿化工程项目中采用大规格树种和名贵树种。
第七条 禁止提前动工建设(救灾、抢险项目除外)未明确资金来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项目。
第八条 成立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顾问,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投融资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审定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工程项目概算、预算评审和结(决)算审计;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和实施情况;指导和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债务风险的评估。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纪委监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严格查处相关部门单位不作为或乱作为,随意超标准、超规格、超预算批复或实施项目,不按计划、不按预算批复或实施项目,未落实资金来源乱上项目,依法严肃问责;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负责项目前期业务指导及前期经费管理调配、节能评估与审查、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与审批、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和招标事项核准、项目督导评价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管理和预算的编制、资金筹措方案的审核、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投资(概)预算的评审、政府采购监管、500万元以下项目结算评审、财务监督;负责项目投资立项债务风险的评估等工作。
(五)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500万元以上项目结算审计。对投资规模2000万元及以上或政策有要求的项目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市审计委员会审批实施。
(六)市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办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报建、招投标(包括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许可等手续;负责规范和监督工程建设计价行为,工程量清单编制,指导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和财政预算评审结论备案、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竣工结算备案;负责对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环评等手续的办理。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办理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等手续;负责规范和监督交通工程建设计价行为;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的评审和批复、交通项目的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指导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负责对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九)市水利局:负责办理水利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等手续;负责规范和监督工程建设计价行为;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的评审和批复、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竣工结算备案、指导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负责对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用地及规划相关工作等手续的办理。
(十一)市司法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协商谈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法制审核。
(十二)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投资规模、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决(结)算审核等内容进行初审;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或决(结)算审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履行项目建设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一)制定中长期规划投资项目;
(二)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
(三)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四)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
(五)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
(六)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七)编报和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
(八)编报和审查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
(九)编制、财政评审工程量清单预算;
(十)项目招投标、签订合同;
(十一)用地和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十二)组织项目中期评估;
(十三)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四)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十条 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非重特大项目和按规定须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且项目业主具备编制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择优选定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项目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项目建议书审批只限于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特殊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论证、公众参与、专家评议和风险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审议制,重点审议项目的政策合法性、选址用地的合规性、项目资金来源的可行性、社会风险的可控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等方面。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形成决议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须由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其中,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郴州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郴州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进行评估论证复核。
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须由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投资联审。其中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本级决策程序后,须报郴州联审机制开展联审;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郴州联审程序后,还须报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复核。
建设总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的特大项目,项目业主报市发改局初审通过后,报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属于郴州市、省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负责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进行环评审批)。对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划要求和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函告制度,预先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作为项目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等前置手续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局申请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建设用地及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建设用地建设的项目);
(三)市财政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出具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需提供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会议纪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和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经营性项目投资(郴、省)联审意见。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改局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生成项目代码,办理项目批复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应当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市发改局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财政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结合市财政收支状况,统筹谋划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论证不合理或者3年内未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局提出下年度拟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报告。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重点工程和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省投资配套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
(二)项目业主已经确定;
(三)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年度内可以确保开工。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委审定。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资金计划。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到位。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减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减意见,经联系项目市领导同意,报市政府批准,批准材料交市发改局备案;需新增项目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办理。
第四章 项目法人和建设模式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明确项目法人,授权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实行代建制。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和民生工程,具备相应条件的项目先开展试点,后逐步推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业主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市发改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因项目业主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或项目业主有要求的,可以实行代建制,具体参照《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有序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郴发改发〔2021〕3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经政府批准采用特许经营、PPP等模式建设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并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前,市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进行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不得进入招标、政府采购程序。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采购。经严格批准采用PPP等方式的,必须按照PPP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运行。
严禁项目业主分期分批拆分项目,降低项目审批层次;严禁项目业主分期分批拆解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投标。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招标批准程序: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层层报批,依次经分管副市长、联系常委、常务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审批后,方可按程序组织招标。
第六章 项目设计、概算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须根据市发改局批复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开展项目设计和(概)预算编制工作。项目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实施限额设计,保证工作深度,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控制好项目投资规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做好全过程设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由市住建局(人防办)、市自然资源局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牵头。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业主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分析原因、优化设计方案。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业主应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立项程序重新报批。
市住建局(人防办)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文件后,及时召开联审会议组织审查,按时出具批复文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联合审查由市住建局(人防办)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预算实行财政评审制度。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批(核)准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立市发改、财政、住建(人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监管、项目所属行业管理等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对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项目施工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起草,经市司法局审查后实行。签订非标准合同文本的融资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市政府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度审批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对违规违约的监理单位,由项目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依法禁止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联办制。由市住建局(人防办)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准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工程完成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项目进度和资金情况统筹安排。政府支付的工程款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严禁项目业主单位采取借支、代付材料、支付设备款等方式超进度支付工程款。如项目实施进度快、建设管理安全、施工质量好,或因特别原因需要保障的,经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可给予增加支付激励,增加支付比例不超过当期工程款的10%。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每季度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管。
第三十八条 严禁工程项目非法分包、转包。项目实施期间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因素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未按约定到岗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人员履约检查,对未履约的单位按合同约定严格处罚,并将不诚信的单位计入诚信体系黑名单。行业主管部门应开展非法分包、转包督查检查,严禁非法分包、转包。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终身负责制。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终身负责。
第四十条 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过程审计、事中审计和结算审计相结合,强化项目审计监督。实施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要在工程开工前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报送工程相关资料。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工程量变更、材料和设备采购价格的确定、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事项,项目业主要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监督,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管理。
第八章 工程变更、概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外省市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市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预算、概算。出现超预算、概算的情况,必须先查清原因,后办手续。除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投资的,项目业主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概算调整实行审批制。工程变更必须先审批后实施,实施了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程序申报变更。
(一)政策性原因引起的;
(二)设计文件存在错、缺的情况;
(三)概算、预算、财评漏项错算的;
(四)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
(五)国家颁布了新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
(六)施工中出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或因农田、水利、工矿、景区文物和环境保护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修改设计的;
(七)在不降低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节约用地、避免水土流失、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降低成本的优化设计方案。
变更调整实行按金额分类分级审批制,分级审批程序:单项工程单次变更金额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的,由项目业主(项目建设指挥部)集体研究决定;单项工程单次变更金额5—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单项工程单次变更金额10—50万元(含1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单项工程单次变更金额50—100万元(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单项工程单次变更金额100—2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市委书记审批;单项工程单次变更金额200—10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单项工程单次变更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批。
加强非正常工程变更管理,分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
(一)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相应费用;
(二)因勘察不到位、勘察资料造假、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缺陷、材料供应质量不合格、不按时供应材料等原因引发工程变更的,变更工程不计管理费和利润,按相应占比对相应单位予以违约金处罚。
强化项目各参建单位控制工程变更的主动性。有效控制项目投资,合理控制工程变更造价增加,单项工程累计工程变更超过15%的,超过15%的工程变更不再计管理费和利润。
因施工单位组织不力,超工期而引起材料、人工工资上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损失。
特殊材料、特种设备预算、结算价格和项目主材市场价格波动的调差按资兴市现行相关办法执行。
各项目业主必须将该条款内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每月将工程变更台账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将合同金额2000万以上且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5%的项目列入重点跟踪审计监督项目,适时发布预警。项目业主加强对设计单位的考核评估。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由于市场价格异常变动、政策调整、批准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项目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出项目批准概算10%的,应中止实施,项目业主编制项目调整概算报告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市财政局根据《增加工程批准文件》进行变更工程预算评审确认,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备案。对未经上述程序批准而增加的投资规模,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交的资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概算调整理由,工程变更的内容、金额,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前后对照清单,概算增减原因分析;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变更设计图;
(三)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招标、合同文件;
(四)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章 项目竣工验收、移交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编制好项目竣(交)工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依法组织专项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住建(人防)、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行政职能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完成项目工程结算,项目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经项目业主内审后,报市财政局结算评审或市审计局结算审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在法定期限内出具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及审核批复。对应经而未经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监管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未经批准、超过投资概算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不受理结(决)算评审审计。
严禁工程结算中高估冒算。对高估冒算的予以违约金处罚,结算审计审减率10%以上(不含10%)的,按10%的审减金额处罚违约金;审减率20%以上(不含20%)的,按20%的审减金额处罚违约金。各项目单位应将该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市政、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应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将竣工资料报住建部门备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按其行业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手续和档案移交手续。
各项目业主必须将该条款内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档案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确保档案资料完备。工程维修期间,项目业主应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回头看,开展项目后评估总结,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或有政策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改局应当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随机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市政府审议。
第十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项目进行财政预算评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五)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六)应当集体研究的事项,未集体研究的;未执行回避制度而优亲厚友的;未按本办法条款执行的。
对项目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罚,对违纪违法行为由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委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或条件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政府批准和上级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
(四)明知项目业主弄虚作假而批准项目建设或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审计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强令或者授意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七)不作为导致项目延误的。
第五十四条 严肃超概惩戒问责。对违规超概算的,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前,必须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方可按规定启动概算调整程序。
对项目投资概算,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机构负主体责任,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对违规超概项目按以下办法予以惩戒:
(一)由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承担超概资金筹措任务。一是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医院、学校和市政设施类建设项目,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10%比例扣减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剩余资金缺口,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二是对公路、水利等领域专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不得向市政府新申请安排超概资金。
(二)对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市委、市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延误工期的,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具体追责问责工作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三)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对本办法出台后的超概项目,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以及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概算监督责任,导致超概10%及以上的、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造价和评估机构列入湖南省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市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四)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主管部门须加强监管,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确保不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如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将该单位列入湖南省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第五十五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咨询、勘察、设计、监理、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弄虚作假、存在重大过错、提供的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纳入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提篮子”工程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湘纪发〔2016〕6号)文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投标、政府采购,禁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严肃查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为特定关系人“站台”“白手套”“提篮子”等方式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官商勾结操纵招投标等违纪违规行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工作不实、履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市纪委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资政办发〔2022〕4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政府投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资兴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资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