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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发布本命令:
一、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严格实行火源管控。
二、禁火时间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期间为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高火险期:
1.每年春节、清明节、国庆节及其前后10日内为森林高火险期;
2.元旦节、元宵节、劳动节为森林高火险期;
3.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火险天气为森林高火险期。
包括但不限于在上述时段内,当发布森林火险三级以上(含三级)天气等级或森林火险黄色以上(含黄色)预警等级信息时我市自动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三、禁火要求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祭祀用火。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民俗用火。
3.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生活用火。
4.禁止烧荒驱兽、烧蜂、熏蛇鼠等狩猎用火。
5.禁止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农事用火。
6.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7.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8.禁止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9.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除前款禁止活动外,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含已获得批准的用火)。
(三)各森林防火责任(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在其管护(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
(四)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等森林防火紧急状态期间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资兴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各项准备工作。
(五)森林防火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实行最严格的禁火和处罚措施。
四、处罚措施
(一)违反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35-3322219
资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