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资政办发〔2022〕14号 主 题 词: 规范性文件
信息类别: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ZXDR-2022-01012
登 记 号: ZXDR-2022-01012 起草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
生成时间: 2022-06-09 制定机关: 市政府办
施行日期: 2022-06-09 有效期限: 2027-06-08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ZXDR-2022-01012
发布时间:2022-06-09 09:44来源:市政府办作者:市政府金融办【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资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资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落实金融服务“三高四新”、“一极六区”战略,在《资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资政办发〔2020〕2号)》执行两年到期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在企业提供部分抵押担保或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和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即政府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称“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按照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市场筛选、分类扶持、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再担保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互补合作,为扶持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政府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金专户,作为风险补偿金,由政府对“助保贷”信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主要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资兴境内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资兴市成诚投资公司(以下称“市成诚公司”)作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金业务管理平台(以下称“合作管理平台”)。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代表政府的合作管理平台签订了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五条  “助保贷基金池”由政府的风险补偿资金组成,驻资合作银行按到账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放大5-10倍进行贷款。中小微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由合作管理平台在合作银行另专户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资兴经开区代表政府出资,风险补偿资金暂定1500万元,后期视该业务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给予增加补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成立资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工业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资兴经开区、市财政局、市科技工信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资兴支行、市成诚公司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资兴经开区管委会,由资兴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金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合作管理平台与合作银行的对接,指导签订合作协议;会同资兴经开区、市财政局、市科技工信局、市成诚公司等部门与合作银行制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协调拨付风险补偿金到位;牵头组织绩效考评工作,解决“助保贷”业务及风险补偿金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政府风险补偿金,参与制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参与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条  资兴经开区、市科技工信局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本系统范围内的优质中小微企业进入“助保贷”中小微企业名单库;参与制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协助银行、合作管理平台催收“助保贷”到期贷款。资兴经开区负责市政府约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到位。

第十一条  市成诚公司作为代表政府的合作管理平台,负责与合作银行具体运行“助保贷”业务;参与制定风险补偿实施细则;与合作银行的对接,签订合作协议;认定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与合作银行催收到期贷款。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资兴支行负责与资兴经开区、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共同确定合作银行;指导合作银行制定“助保贷”风控相关措施;参与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章  贷款条件、担保方式与用途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列入“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库”企业名单;

(三)企业持续经营年限在一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

(四)符合资兴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银行信贷评级授信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企业信誉良好,在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无不良记录;

(六)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等行为;

(七)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组织、个体创业者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库遴选办法:

(一)由资兴经开区及企业主管部门推荐,选择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有偿还能力、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入围;

(二)经合作银行初审认定;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和人民银行提供企业征信证明确定企业无恶意逃税、无不良信用记录后,市成诚公司把关确认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进入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库;

(四)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入库;纳入白名单库中的企业如出现不符合第十三条有关条件或恶意拖欠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将被剔除名单库。白名单库与各银行、相关监管单位信息共享,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担保及风险缓释方式分以下三种:

(一)税银贷模式。

指企业不能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物,但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还款能力,根据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信用评级B级以上(含B级)的情形。该类贷款风险释放措施:

1.按照企业上年一年度纳税额最高不超过10倍,由贷款银行进行评级授信,在授信范围内发放贷款,单户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在贷款银行开户,向合作管理平台缴纳10%的风险保证金质押。

3.由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连带责任担保。

4.出现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先扣抵10%的风险保证金作为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部分,剩余贷款本息先由银行与政府风险补偿金按照3:7比例分担垫付,再由银行与合作管理平台采取措施催收贷款,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比例补回合作银行、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的损失。

税银贷主要解决中小微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原材料采购等资金急需周转问题,合作银行及合作管理平台简化流程、快速审批。

(二)担保贷款模式。

1.经银行与合作管理平台共同认定,选择具备资质、有实力、有成熟操作经验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组建“银政担”或“银政保”合作方式,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按照最高不超过2%收取担保费或保费,鼓励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按照最优惠担保费或保费收取,三方共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单户贷款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由合作管理平台与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分担风险,具体风险分担比例由合作管理平台与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双方具体协商确定,担保费或保费也由双方协商分成。

3.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连带责任担保。

4.出现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由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政府风险补偿金、银行三方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合作银行分担20%,其余80%由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与合作管理平台按照约定比例共同分担,再由银行、合作管理平台、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采取措施催收贷款,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比例补回合作各方。

(三)抵押贷款模式。

1.由企业提供贷款额度不低于50%的房地产、机械设备以及动产、应收账款、股权质押等合作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物品,经贷款银行评估确认价值后办理相关手续。单户贷款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连带责任担保。

3.企业提供贷款抵押质押物按照比例缴存风险保证金:其中提供50%-60%(不含60%)抵押物部分缴存8%、提供60%-70%(不含70%)抵押物部分缴存6%、提供70%-80%(不含80%)抵押物部分缴存4%风险保证金;高于80%以上的,由贷款企业缴纳2%的风险保证金。

4.出现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先扣抵风险保证金作为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部分,剩余贷款本息先由银行与政府风险补偿金按照3:7比例分担垫付,即银行承担30%的风险、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70%,再由银行与合作管理平台采取处置抵押质押物品等措施回收贷款,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比例补回合作银行、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的损失。

以上三种贷款模式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贷款企业到期还款有困难、企业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视具体情形申请延期续贷。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助保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办理“助保贷”业务原则上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为准,上浮最高不超过30%。合作管理平台除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合作分享担保费或保费外,合作银行及合作管理平台、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不得额外收取企业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票据融资等表外业务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终止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风险补偿金由资兴经开区、市财政局按照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一次性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仅用于合作协议项目的风险补偿。银行按照放大倍数确定贷款总额度,企业贷款发生逾期后,设置30天的共同追偿期,由银行与合作管理平台共同对企业进行追偿,企业贷款发生逾期60天仍未追回的贷款本息,按照约定比例给予代偿或补偿。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充: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损失额以“助保贷基金池”中约定余额为上限,当发生代偿、补偿合计超过约定余额10%后,由资兴经开区、市财政局在30天内补足余额;当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损失超过50%时,暂停办理新增业务,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终止或补充风险补偿金,如风险补偿金追加到位后,可恢复新增业务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终止或暂停情况:当合作管理平台、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终止或暂停新增业务办理:

(一)资兴经开区、市财政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代偿或补偿责任的;

(二)政府风险补偿金已扣完,无意补充资金的;

(三)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未履行代偿义务的;

(四)合作银行未履行风险分担义务,违反合作协议的;

(五)合作协议期满,双方明确不再合作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合作的情形。

第五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根据评级授信情况,按照程序商同资兴经开区(或科技工信局等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成诚公司会签,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分别报分管企业市领导、分管金融的常务副市长、市长会商审批。既要严格监管把关,又要简化流程、缩短审批时间,由合作管理平台(市成诚公司)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建立“助保贷”及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由合作管理平台每月定期向“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合作银行通报“助保贷”及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应严格加强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政府风险补偿金、合作平台的绩效评价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调整分担比例。

第二十五条  对于“助保贷”到期未还款的企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资兴经开区、市科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合作银行及合作管理平台,通过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催收贷款。

第二十六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专项担保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加入“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库”的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的申报、审核、拨付、补偿细则以及合作管理平台与银行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图文解读】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音频解读】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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