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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兴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
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资兴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资兴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郴政办发〔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和棚户区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四条 【基本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日照或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公园绿地;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不得设置在住宅临城市主、次干道一侧,同时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同一小区加装电梯应保持主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负责制定加装电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办法,同时应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加装电梯规划和土地有关手续办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为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择、安装、维修、保养电梯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金奖补办法,落实资金。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负责制定加装电梯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成立由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城管、消防等部门和街道组成的资兴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实施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人防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或楼栋为单位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或楼栋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本单元或楼栋住宅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并就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达成书面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九条 【实施主体】本单元或楼栋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经申请主体协商同意,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申请主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方案设计】申请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自行公示】街道全程监督业主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业主征求意见表》和《资兴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本单元业主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方可向上申报。
公示期内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街道应在接到书面异议3天内组织调解;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街道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进行现场论证,经现场论证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街道及社区继续组织调解。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申请主体在街道全程监督下,按要求将应公示资料公示,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资兴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征求意见表;
(三)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四)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五)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
(六)资兴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联合会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牵头,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消防、发改、财政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审,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申请主体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书面意见书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并持联合审查意见向市住建部门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手续,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涉及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者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还应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装告知,方可施工。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在30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申请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根据实际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签署备案意见,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行政审批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加装电梯的申请主体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运检机构或协商明确其中一名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义务。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明确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自行协商。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街道或社区申请调解。也可由业主委托电梯(维保)公司垫资代建,建成后业主乘坐电梯按次刷卡交费,具体交费标准、维保协议由业主与电梯维保公司自愿协商。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供电部门应做好电梯供电公共设施的建设、保障工作,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从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中给予财政补助,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安装电梯总支出的50%,且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台。
第二十五条 支持鼓励拥有建筑技术、新材料制造和电梯设备安装的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可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加装电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要求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的,街道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加装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原既有住宅已加装电梯的,按此实施办法补办相应验收手续,纳入有关部门监管范围,但不予补贴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资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资兴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