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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兴市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垦耕地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资兴市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垦耕地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资兴市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垦
耕地暂行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湘办发〔2021〕18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垦耕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35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增耕地实地核实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74号)《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土地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资政办函〔2018〕3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乡村级及广大群众自主开发耕地,保证粮食安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制定本办法。
一、开垦主体
农村自行开垦耕地主体包括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农村开发主体)。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动员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自主开垦耕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二、地块要求
(一)开垦耕地的基本要求
1.开垦地块坡度在25度以下;
2.现状应符合生态保护相关要求;
3.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地块应与周边同类耕地集中连片;
4.方便耕种;
5.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其中,农村村民开垦的耕地,单个地块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开垦的耕地,单个地块面积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二)不符合开垦耕地的情形
1.“三调”标注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
2.25度以上陡坡地、15至25度的重要水源地、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3.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脆弱区、水土流失严重区范围内的土地;
4.重金属含量超过管制值的土地;
5.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开垦。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三调”地类为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工矿用地。
三、工作流程
(一)选址核查。农村开垦主体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实地察看后,将拟开发地块位置、地类、面积等情况汇总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在“三调”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利用内业核查和外业调查等方式组织核查。
(二)项目立项。经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地块,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立项论证,向乡镇(街道)和农村开垦主体出具农村开垦主体自行开垦立项批复。
项目立项需提供:农村开垦主体、实施时间、开发地类、开发面积、位置、土地权属等内容资料。
(三)项目验收、复核、指标确认。项目完工后,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测绘单位出具竣工图,市自然资源局出具验收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出具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项目验收合格后,向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项目复核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局将验收资料和复核意见通过补充耕地指标远程确认系统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和现场复核,下达补充耕地指标确认书。
(四)上图入库(项目报备)。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补充耕地指标确认书后,及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做好备案入库工作,待核验通过后,完成项目报备。
四、指标管理
农村开垦主体自行开垦耕地形成的耕地指标,归属资兴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给予农村开垦主体适当补偿(用于村民和农村集体组织建房占补平衡需要的耕地指标除外)。
补偿标准(施工费、耕种补助和乡村工作经费):土地开发水田2.2万元/亩,旱地1.2万元/亩;旱改水1.8万/亩;增减挂钩项目水田3.5万元/亩,旱地3万元/亩,林地0.8万元/亩。为发挥项目绩效和保证后期耕种等管护,兑现补偿时,将预留耕种补助金(水田0.4万元/亩,旱地0.3万元/亩,林地0.1万元/亩)分5年支付,即每年按水田0.08万元/亩,旱地0.06万元/亩,林地0.02万元/亩据实支付。
补偿资金按程序先拨到乡镇(街道)财政专户,开垦主体再到乡镇(街道)按程序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补偿标准和年度耕地开发计划,在每年年初的耕地开垦费中安排项目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五、新增耕地管理
完成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由市农业农村局归口统一管理,及时纳入计税面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稻谷目标价格改革补贴等惠农补贴。农村开垦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后期耕种管护工作。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增耕地实地核实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74号)有关精神,严格按照新增耕地认定技术要求进行耕种管护,水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莲藕、茭白等水生农作物;旱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旱生农作物(含蔬菜)。开发主体应与耕地开发所在地村组签订土地耕种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竣工后耕种期限不低于5年)。
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村开垦主体自行开垦耕地的监测监管,坚决制止“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新开垦的耕地及时纳入国土年度变更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与开发的重要性,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后备资源,精心组织村集体或村委会自主开发耕地,做到应开尽开。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要做好规划选址、技术指导等工作。乡镇(街道)财政所、农经站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市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土地开发进度。
(二)严格程序,严肃问责。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资兴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建200万元以下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暂行实施办法》,严格程序,明确乡镇(街道)和村开发责任和资金分配方案。自主开发主体不按规定擅自实施项目,或利用职权干预项目选定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各乡镇(街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在项目实施中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打招呼、插手、干预、操纵项目建设的,工作中存在“索、拿、卡、要”等行为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耕地指标补偿协议
附件
耕地指标补偿协议
甲方:资兴市人民政府
乙方:
为做好耕地开发工作,统筹城乡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耕地开发工作要求,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经协商,双方就耕地指标补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为耕地指标补偿方,乙方为耕地指标开发方。乙方按照国家、省、市耕地开发相关政策申报并实施耕地开发项目,经省、市验收合格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耕地开发项目提供甲方使用。甲方按有关政策对乙方开发的耕地进行货币补偿。
二、耕地指标补偿面积:乙方同意转让经国家、省、市验收合格的 亩(水田/旱土/林地)给甲方使用。
三、耕地指标补偿价格:经双方约定,甲方补偿乙方(水田/旱土/林地),价格 万元/亩,共计 万元(大写: )。
四、付款方式: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30个工作日后,将补偿耕地指标资金除预留耕种补助费, (水田/旱土/林地)亩* 万元/亩,共计: 万元(大写: ),一次性拨付到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指定账户,再由乙方依程序到乡镇(街道)拨款。
五、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资兴市自然资源局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鉴证方(盖章):
鉴证方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