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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兴市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资兴市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资兴市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我市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助推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以提高适度规模种粮大户种植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装备水平、扩大规模经营为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推进全市粮食生产向现代化、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标准化发展。
二、扶持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扶持范围。资兴市原计税面积内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大豆、薯类、高粱)和油菜。
(二)扶持对象。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支部农场等)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扶持条件。
1.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村支部农场种植面积30亩(含30亩)以上;种粮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面积为500亩(含500亩)以上,且流转耕地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关系稳定(3年以上,含3年)。
2.扶持对象奖补面积不重复申报,同一地块同一季农作物享受过相同类别奖补的不重复奖补。
三、扶持项目、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扶持项目及标准。
1.适度规模经营生产综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生产综合补贴。补贴标准:一季稻150元/亩/年,双季稻300元/亩/年,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和油菜100元/亩/年,玉米(净作)、大豆(净作)、薯类和高粱等作物50元/亩/季。此项补贴在具体实施时,根据当年资金量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2.育秧工厂建设及集中育秧补助。对新建水稻专业化集中育秧工厂,并且为周边农户提供水稻育秧服务的,根据工厂建设和购机等总费用,扣除其他各项补贴、补助后,按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早稻集中育秧进行补助,依照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达到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补贴标准为:工厂化集中育秧按大田面积每亩补助60元,普通集中育秧按大田面积每亩补助40元。集中育秧补贴先从省级下达专项项目资金中列支,如有不足部分再从整合资金中列支。
3.粮食仓库建设补助。对新建具有粮食收纳仓储能力100吨以上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参照国家粮食收纳仓库标准执行)开展粮食仓储服务的(不含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粮库),按照粮库实际储存能力,一次性给予200元/吨的粮食储存仓库建设补贴。计算方式为:储粮仓容=0.7吨/立方×仓库面积(平方)×装粮高度线(米)。
4.粮食烘干中心建设补助。对新建粮食烘干中心,并且为周边农户提供粮食烘干服务的,根据购置新设备总费用,扣除其他各项补贴、补助后,按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5.农机购置累加补贴及作业补贴。重点对水稻育秧苗播种设备、乘坐式水稻高速插秧机、水稻有序抛秧机、北斗信息农机智能终端4种机具实行累加补贴,累补数量每年限10台。累补标准:水稻育秧苗播种设备0.15万元/台,乘坐式水稻高速插秧机3.5万元/台、水稻有序抛秧机4万元/台,北斗信息农机智能终端0.05万元/台。同时对乘坐式水稻高速插秧机和水稻有序抛秧机作业进行补贴,按作业面积每季每亩补贴40元。该项补贴如果上级有专项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6.新品种试验示范。针对早稻、中稻、晚稻和油菜等我市主要粮油作物种类,开展新品展示示范并为大面积推广应用提供技术支撑的(每个试验示范新品种不少于10个,试验示范面积不少于100亩),每个试验示范补助8万元以内,每年制定新品种试验示范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7.优秀种粮大户奖励。对种植面积超过300亩且排名前20的种粮大户给予奖励,种植面积600亩(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户;500-600亩的,奖励1.5万元/户;300-500亩的,奖励1万元/户。
8.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技术服务。按照服务面积给予2元/次/亩的服务补贴。
(二)扶持资金来源。统筹、整合上级下达我市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目标价格改革补贴和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等惠农补贴资金,用于兑现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如本年度资金在兑现以上补贴后仍有节余,自动结转下年度,下年度酌情提高补贴标准;如本年度资金额度不足兑现以上补贴,按照申报时序发放,未获得本年度补贴的,下年度优先补发,同时适当调整下年度补贴标准,尽可能实现收支平衡。
其他渠道对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按相关扶持政策和标准执行。
四、发放流程
(一)适度规模经营生产补贴。
1.自主申报。由乡镇(街道)组织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村支部农场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当季农作物种植后至收割前两个月时间内进行自主申报。
2.乡镇核查。申报资料经所在村组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由乡镇(街道)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核实,公示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公示要求在组、村、乡镇三级进行,公示期为7天,并提供监督举报电话。如有异议,复核准确后再次进行公示。各类粮油作物上报时间如下:夏收油菜在3月15日之前,早稻在5月31日之前,中稻在6月30日之前,晚稻在8月31日之前,春玉米在5月31日之前,秋玉米在8月31日之前。
3.复核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一家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奖补对象进行复核审查,最终确定奖补对象名单,并在资兴市人民政府网上予以公示。复核审查工作在当年10月30日前完成。
4.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市财政局及时兑付扶持资金。对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奖补资金采取“一卡通”方式支付;对种粮合作社、村支部农场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奖补通过国库直接支付。
(二)育秧工厂、粮食仓库和粮食烘干中心建设补助。
有意愿、有条件的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或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填写《资兴市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报表》(附件2),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街道)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粮食生产面积和粮食生产新技术推广普及程度、区域化布局等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初步扶持对象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项目完成后,由承担该项目的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或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请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进行现场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资金发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经站、市农机事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我市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乡镇(街道)等单位共同参与,工作分工如下: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扶持对象按时申报,负责申报资料的收集、核实、汇总和上报。
(三)按时上报。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内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资金申报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奖补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支部农场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按要求申报。如因工作失误造成可享受奖补对象未申报或未在规定时间申报而不能享受奖补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
(四)强化监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审核,确保扶持对象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的数据认真审核,强化监管。对其中一季农作物种植上报面积超过核实面积5%及以上的,按超过面积的2倍扣减补贴额度;超过20%及以上的,直接取消该主体当年的扶持资格。建立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用考评机制,对虚报面积5%至20%的(含本数),黄牌警告1次,获黄牌警告2次的,取消其当年的扶持资格。对奖补面积申报不实,情节严重的乡镇(街道)启动行政追责程序。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惠农补贴资金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 资兴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申报表
2. 资兴市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报表
附件1
资兴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奖补申报表
_______年度
单位: 单位:亩
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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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 |
自有水田面积 |
土地确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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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名 |
自有旱土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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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双季稻种植面积 |
一季稻种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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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大豆种植面积 |
玉米种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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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类种植面积 |
高粱种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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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姓名 |
一卡通账号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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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耕地农户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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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 |
组名 |
户名 |
面积 |
电话 |
土地承包经营证号 |
土地所在小地名 |
组长审核: 组长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
村委会审核: 村主任签字: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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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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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报对象必须在30亩以上(含30亩)的经营主体。2.种植面积必须真实、清楚。3.流转耕地到户信息如实填报,联系电话必须是畅通的。4.此表须盖好组、村、农业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章。 |
附件2
资兴市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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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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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地点、规模)和申请补助资金额度与使用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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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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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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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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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分管农业领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