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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资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资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争当郴州打造“一极六区”排头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兴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经资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本级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市。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周期为3年,每届获奖组织和个人分别为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经市长授权,由市质量强市协调小组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受理申报单位或组织材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资兴市地域内成立;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郴州市、省内领先水平,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郴州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向申报组织或个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湖南省 “十四五”质量强省发展规划》和《资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包括质量、创新、品牌和结果)。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评委会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本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对通过审查的申报单位或组织,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和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材料评审组对单位或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或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的单位或组织,由现场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准则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评委会委员召开审定会议,对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个人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可在重点项目申报立项、土地供给、银行信贷、财政补贴、引导资金补助、科技立项、平台建设等方面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倾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单位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和保持荣誉。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或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依法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单位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六条 接受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单位或组织,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通报。
第九章 推广与分享
第三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评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职责,组织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的,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