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资政办发〔2022〕1号 主 题 词: 政府规范性文件
信息类别: 政府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ZXDR-2022-01001
登 记 号: ZXDR-2022-01001 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
生成时间: 2022-01-04 制定机关: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施行日期: 2022-01-04 有效期限: 2027-01-03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ZXDR-2022-01001
发布时间:2022-01-04 10:47来源: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字体: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直相关单位、中省郴驻资相关单位:

《资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资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  施  办  法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办法制度>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郴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郴政办[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修复(赔偿)资金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处理。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需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是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一)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草原、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以下情形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二)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日常环境治理工作;

(三)涉及驻资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

(一)赔偿范围。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控制、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性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必要费用,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二)赔偿权利人。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指定资兴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承办人。资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遵循“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原则,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详见附件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由牵头部门(详见附件2)负责具体工作。

(三)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资兴市人民政府作为指定的承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一)索赔工作启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市政府应当指定职能部门及时对事件进行初步判定,对索赔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调查,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政府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索赔工作。索赔工作情况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报告。

(二)开展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属地管理。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应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调查过程中,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应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结论,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结论,提出启动索赔或终止案件的意见。

(三)开展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执行。赔偿磋商一般由资兴市人民政府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在生态环境损害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三次。经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成或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商请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加强诉讼衔接。资兴市人民政府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后,可同时告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做好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衔接工作。

检察机关可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法律支持,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及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行政机关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社会组织起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均不起诉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正确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顺位关系,依法及时判决;同时,积极探索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对接相关工作。

(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监督。资兴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磋商协议、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项目,赔偿义务人负责组织自行修复或者赔偿义务人无能力修复的,自行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修复,或缴纳赔偿金后,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开展生态修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项目,赔偿义务人在缴纳赔偿金后,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损害发生地所属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99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全额上缴损害发生地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有关费源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划转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信息公开,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的诉讼案件裁判、调解书、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等措施。

(六)评估修复效果

资兴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赔偿义务人、第三方机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完成的通报后,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要求继续修复。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单位、中省郴驻资相关单位根据本地区制定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资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要明确内设机构、人员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指导、落实本系统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市人民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加强审判机构建设。市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积极支持赔偿诉讼,并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保障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费。市税务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收缴。市卫健局、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负责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各单位根据“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原则受理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并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各单位对已办理的赔偿案例情况,要及时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填报。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推进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按照“年度计划、季度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务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积极组织推进、案例实践多、成效显著的部门,通过适当方式激励表彰,对未按照规定开展推进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情况,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资政办发〔2022〕1号)附件.doc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资兴分局关于《资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音频解读】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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