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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兴市镇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资兴市镇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资兴市镇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镇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进全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乡环卫一体化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卫设施设备,包含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及附属、环卫专用车辆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无害化处理站等环卫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财产登记,建立台账。各乡镇(街道)负责直接管理本辖区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管护、使用管理。
(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市乡村振兴局负责乡镇(街道)生活垃圾保洁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核定和拨付,负责制定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制定生活垃圾保洁、收集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模板,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生活垃圾保洁、收集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组织镇村生活垃圾环卫设施操作管理员上岗培训。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是镇村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负责乡镇(街道)生活垃圾转运站、无害化处理站及转运车辆运行维护日常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乡镇(街道)生活垃圾转运站、无害化处理站及转运车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履行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第六条 乡镇(街道)是镇村生活垃圾保洁收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负责本辖区内镇村生活垃圾保洁收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负责制定本辖区镇村生活垃圾保洁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履行镇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辖区镇村生活垃圾保洁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筹措。
(四)负责本辖区镇村生活垃圾保洁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年度管理工作档案。
(五)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镇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指导健全村规民约,配备镇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运行维护操作管理人员。
第七条 镇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市财政事务中心,日常综合管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垃圾转运站(无害化处理站)的管理要求。
(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乡镇(街道)垃圾转运站(无害化处理站)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确保各乡镇(街道)垃圾转运站(无害化处理站)的正常运行使用。
(二)垃圾转运站(无害化处理站)设施实行专人管护操作,操作管理人员需经设备厂家和环卫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操作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
第九条 乡镇(街道)垃圾转运密封车辆的管理要求。
(一)乡镇(街道)垃圾转运密封车辆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转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和调度。
(二)垃圾转运密封车实行专人管护操作,操作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规定的驾驶证件,同时需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操作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车辆操作规程安全作业。
第十条 乡镇(街道)垃圾收集勾臂车和侧装车的管理要求。
(一)乡镇(街道)是垃圾收集勾臂车和侧装车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转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和调度。
(二)乡镇(街道)垃圾收集勾臂车和侧装车实行专人管护操作,操作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规定的驾驶证件,同时需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严格按照车辆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垃圾收集容器的管理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是垃圾收集容器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密封式垃圾收集箱(3m3)、240L密封式垃圾收集桶、保洁斗车、入户分类桶等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管护、保洁和维修及更新。
(二)乡镇(街道)垃圾收集容器实行专人管护、保洁。遇有损坏、丢失,各乡镇(街道)应及时维修及更新。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
(一)管护单位必须对环卫专用车辆及机械设备的转向、制动、传动系统和液压部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
(二)各乡镇(街道)出租环卫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应当书面报市财政事务中心审核批准,其资产租赁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事务中心收取并全额上缴存市财政。
(三)环卫专用车辆、机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财政事务中心审批。如涉及资产处置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运行维护经费安排及拨付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公共区域的垃圾收集清运和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由乡镇(街道)负责。各乡镇(街道)可采用“市财政补助一点、乡村安排一点、社会募集一点、受益村民自筹一点”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安排资金。各乡镇(街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各行政村(社区)配套安排相应资金。
(二)发动社会募集资金。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捐资,鼓励广大群众自筹资金、投工投劳。各村(社区)可以以“村规民约”等形式,每月可以向住户、单位收取适当的卫生保洁费。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垃圾转运站的转运、处理和站点日常维护、运行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运行费用由市财政安排。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镇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结果分别由市乡村振兴局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统计、分析、汇总,并进行通报。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由市乡村振兴局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因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或造成设施设备被盗、受损破坏的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解释。
资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资兴市镇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