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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第4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本命令:
一、禁火时间
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为我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
二、禁火范围
本市所有林地及林地外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规定
(一)在禁火区域内,严禁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野炊、点火把照明、玩火;严禁烧香、点蜡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从事烧灰积肥、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禁火期内严禁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不得从事烧田土埂、烧稻草、烧秸杆、烧木炭、炼山造林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进入森林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和检查,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禁火区域应当有监护人的有效监护;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六)禁火期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资兴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各项准备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3322219。
四、处罚措施
违反《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