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相关依据 |
责任股室 |
1 |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治理规划等综合水利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防洪、灌溉、农村饮水安全等专项规划。 |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治理规划等综合水利规划 |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33号 |
水资源水土保持股 |
组织编制全市防洪、灌溉、农村饮水安全等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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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拟订全市中长期水资源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监督、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 |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33号 |
水资源水土保持股 |
拟订全市中长期水资源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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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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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取水监督、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和防洪论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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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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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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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财政性资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33号 |
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股 |
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财政性资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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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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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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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
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33号 |
水资源水土保持股 |
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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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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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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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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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33号 |
水资源水土保持股 |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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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联系市水文局工作。配合开展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有关调查评价、信息发布等工作。 |
配合开展全市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有关调查评价、信息发布等工作 |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33号 |
水资源水土保持股 |
7 |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市河道管理工作;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
指导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 |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33号 |
河长办 |
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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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河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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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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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
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 |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33号 |
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股 |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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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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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33号 |
水资源水土保持股 |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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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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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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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
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 |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33号 |
农村水利水电股 |
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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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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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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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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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水库移民对口支援等工作。 |
拟订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33号 |
财务股 |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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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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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动水库移民对口支援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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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
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33号 |
科技站 |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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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
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资兴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33号 |
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 |
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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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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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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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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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水利局 |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某地有一运输船只利用深夜排污,造成水体污染。接报后,通知了相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原因和进行了调查,环境保护局调查污泥的来源,并启动应急监测,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发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处罚。水利局对当天水质监测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取水。 |
生态环境分局 |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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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 |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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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 |
水利局 |
水利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水电站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
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某一单位或个人在某地建设水电站 ,未经水利局批准,擅自在河道内建设水电站 。经当地群众举报,水利局进行了查处。 |
发展和改革局 |
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水电站立项(核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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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道采砂管理 |
水利局 |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张某利用改装的吸砂泵船,未经水利局批准,擅自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经当地群众举报,水利局联合海事局对其予以查获。 |
海事局 |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工作;参与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水利工程管理事项监管
(2)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3)取水许可事项监管
(4)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监管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事项监管
(1)水利工程管理事项监管
按照《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水利工程(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小水电站、农村饮用水工程、堤防(水闸)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4、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以下措施:
1、对水工程主管部门(业主)、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2、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防汛办。
4、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全市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2)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定,规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2、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加强河道采砂作业时间、范围检查;
2、组织开展违规作业专项检查;
3、做好河道采砂重点河段突出检查;
4、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河道采砂方案,签订河道采砂承诺书;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三)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现象发生;
(四)做好河道采砂日常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抽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河道采砂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的,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施;
(二)遇有汛情,及时通知砂场,做好防汛应急措施;
(二)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取水许可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资兴市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2、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3、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安装,已安装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4、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检查: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
2、抽查: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调查;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4、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12月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
2、组织开展取用水户自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
3、通过重点抽查取水户,检查取水户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水利局许可的涉河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涉河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批文要求,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江道、堤防防汛安全产生影响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专项验收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二)检查涉河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涉河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涉河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三)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办理开工手续;
(二)涉河施工监管,包括涉河建设落实情况;
(四)组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备涉河施工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
(二)涉河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三)涉堤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涉堤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具备涉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事项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由资兴市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5、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日常管理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监督人员持证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整改后检查处理。
4、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市水利局领导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2、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全市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印发《资兴市水利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资水发[2019]13号),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资兴市水利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资兴水利局委托水政监察大队施行政处罚。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资兴市水利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法律依据 |
联系电话 |
1 |
“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 |
3月22日-28日,宣传国家有关水法律法规和水资源保护的政策规定,开展现场咨询。活动载体:发放水法律法规及节约用水宣传资料、图板展示、开展问卷调查等活动;“世界水日”前后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相关宣传报道;在社区、乡镇悬挂相关横幅、张贴宣传画及宣传牌。 |
水政大队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宣传活动的通知》 |
3322214 |
2 |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
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面向全社会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
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3328489 |
3 |
河道保洁信息收集和指导 |
建立保洁责任体系,明确各区域保洁任务目标,确保全市各保洁责任区域内有专人定时清理。 |
河长办 |
《湖南省河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2014]95号) |
3326052 |
4 |
河道生态建设技术服务 |
1、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2、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
河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第十条 |
3326052 |
5 |
旱灾信息发布 |
1、收集资料阶段责任:掌握汛情、雨情、水情,进行汇总确认。 2、审查阶段责任:将信息上报领导组,对照条件和标准,确定是否发布。3、发布阶段责任;作出发布决定并落实,不予发布予以记录。 |
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3328489 |
6 |
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
水政大队 |
结合“12.4”普法活动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
3322214 |
7 |
水利科技推广和技术服务 |
负责农村机电排灌设施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水能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小水电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水电站机组的更新改造;组织指导机电排灌泵站改造、维修。 |
科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3335346 |
8 |
水情信息、水情分析 |
及时、准确、有效地实时水情信息、雨情信息、水情报告的信息查询、常用业务分析、监视预警。 |
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三款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
33212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