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可附页)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资市监案处字〔2020〕31 号 | 资兴市亲爱的小孩母婴用品销售店不配合生产厂家召回不安全食品案 | 资兴市亲爱的小孩母婴用品销售店 | 黄志西 | 当事人不配合生产厂家召回不安全食品 | 罚款人民币8000元 |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 |
2 | 资市监案处字〔2020〕32 号 | 资兴市亲爱的小孩母婴用品湘中店不配合生产厂家召回不安全食品案 | 资兴市亲爱的小孩母婴用品湘中店 | 段小红 | 当事人不配合生产厂家召回不安全食品 | 罚款人民币8000元 |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 |
3 |
资市监案处字[2020] 34号 |
曹旭无证无照经营车用柴油和销售不合格柴油行为 |
曹旭 |
当事人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车号为湘L4D185的楚风牌中型罐式货车,于2020年2月在资兴境内擅自从事流动柴油零售活动。 |
1、没收违法所得12865.38元;2、没收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455.4升;3、罚款13161.5元,合计罚没款26026.88元。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 |
4 | 资市监案处字[2020] 21号 | 资兴市喜福娃儿童百货鑫地店不配合生产厂家召回不安全食品案 | 资兴市喜福娃儿童百货鑫地店 | 邱敏 | 当事人不配合生产厂家召回不安全食品 | 1、警告;2、罚款15000元 | 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