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盖章):清江镇人民政府 填表时间:2021年4月15日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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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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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个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
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行政法规 |
社会事务办 |
公安 |
√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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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
80周岁以上老人城乡无固定收入高龄老人高龄补贴申报 |
郴政办函【2010】60号 三、办理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所在地县市区老龄办领取并填报《郴州市无固定收入高龄老年人口登记表》,经户口所在地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向所在地县市区老龄办申报。 |
规范性文件 |
社会事务办 |
公安 |
√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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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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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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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去世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去世人员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
规范性文件 |
社会事务办 |
医院或民政局或公安 |
√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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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去世证明材料 |
去世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申领 |
规范性文件 |
社会事务办 |
村(社区)委员会 |
√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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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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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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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公证文书 |
继承后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
规范性文件 |
社会事务办 |
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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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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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
规范性文件 |
社会事务办 |
公安 |
√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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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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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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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因出国(境)定居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
规范性文件 |
社会事务办 |
公安 |
√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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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
因重复参保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
规范性文件 |
社会事务办 |
村(社区)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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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填表人:王磊 电话:0735-3280110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省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 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