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意义
1.制定本规范性文件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2.制定本规范性文件是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保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清理原则
1.不符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修改的,应按程序制定新文件并同时废止原文件。
2.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与“放管服”改革、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公平竞争等方面内容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修改的,应按程序制定新文件并同时废止原文件。
3.清理期间有效期满,或者有效期超过10年以上的,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第(十五)项“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
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郴政办电〔2019〕35号)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