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兴市城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有关单位:
《资兴市城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资兴市城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郴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的改革部署,深入落实“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及全面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相关要求,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政务管理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交房即交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房即交证”是指对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税费全部缴清(取得“先税后证”表)的房地产项目,在房屋交付使用的同时,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不动产分户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兴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鼓励已开发销售但尚未交房的商品房项目按本细则实施。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提升企业信誉度,充分保障购房户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的同时,将“交房即交证”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内。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的15个工作日前,向购房户送达交房通知。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总证前,需向购房户收齐契税完税证明、维修资金缴纳凭证以及其他个人办证所需资料。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并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提前3个月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总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总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资料为购房户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分户证。全面保障在房屋交付使用的同时,向购房户交付《不动产权证》,实现“交房即交证”。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处于抵押状态,及税费未缴清,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未合格的房地产项目,不列入“交房即交证”项目范围。
第十条 按照“三个一批”要求,精简优化流程。一是实行“并联一批”。按照“一家牵头、多验合一、限时办结”要求,整合有关工程质量、消防、人防、规划、园林、市政、环卫等核验事项,实行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办理”要求,由住建部门牵头,从多家串联验收,改为联合统一验收。二是实行“剥离一批”。压减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对规划差异确认、物管用房确认、报建费核缴、建筑耗材税核验等前期挂靠的行政管理要求不再把关。精简竣工验收备案材料,非法定材料不再作为前置要求。三是实行“简化一批”。对项目实测后土地面积与出让合同有差异,需核算指标修改土地出让合同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由自然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补缴相关价款。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后置和承诺办理事项应分别制定具体办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产生新的行政风险和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对完成“交房即交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作为《资兴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价》的加分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其开发资质年审、银行信贷、办理预售许可等方面所获得的优惠政策相挂钩。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