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省郴驻资各单位:
《资兴市东江湖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资兴市东江湖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湖流域环境保护,规范水域水面养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东江湖国家级风景名胜总体规划(2016-2030)》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资兴市东江湖流域范围内从事水域水面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管理东江湖流域内水域水面养殖生产行为,市环保、国土资源、水利、海事、公安、东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与东江湖流域水域水面养殖生产行为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东江湖流域养殖水域水面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第五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移民开发局制定东江湖流域渔业增殖放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增殖放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殖放流期间,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
第六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东江湖黄草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浙水资兴段大刺鳅条纹二须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七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八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东江湖流域水域水面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养殖业管理
(一)网箱养殖和拦库养殖管理
第十条 在东江湖流域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生产必须严格遵循湖南省养殖业环境治理的要求,养殖网箱要逐步退出,直至全部退出。
第十一条 在东江湖流域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生产必须依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域滩涂养殖证》载明的养殖水域范围、养殖面积、养殖方式和养殖期限进行养殖生产。其养殖区域、面积、方式和规格必须符合《东江湖网箱布局规划》和《资兴市水域滩涂规划》,并严格遵守环保、交通、水利、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和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东江湖流域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用符合东江湖水环境保护的环保生态养殖模式,严禁新增养殖网箱,禁止改建、扩建不利于东江湖环保的网箱养殖生产、生活设施。
市渔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养殖监管。
第十三条 《水域滩涂养殖证》经不动产登记后不得涂改、转借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如有遗失、损坏的,持证单位或个人须及时报告市渔业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并办理补证手续。《水域滩涂养殖证》到期后,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用于养殖的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养殖用船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养殖配套的生产用房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网箱框架结构牢固、排列有序,符合东江湖渔政、环保、交通、水利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在东江湖水域水面从事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殖水域环境污染。
(一)养殖区水域水质应当符合该水域水环境保护和水质要求的标准;
(二)禁止投肥养殖,养殖区域水面无垃圾和漂浮物;
(三)生活垃圾和病、死鱼统一收集上岸,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排入湖中;
(四)不得在网箱养殖场所及附近养殖畜禽、种植果蔬。
第十六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部门积极引导从事网箱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推行环保的生态养殖模式。成立专门的渔业生态养殖协会,统一投饵、水质监测和产品检测标准。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在网箱养殖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证网箱进行挂牌公示;
(二)如实填写并保存渔业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三)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环保及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它禁用药品;
(四)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兽药、化合物、生物制剂,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渔用兽药的,应当确保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五)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
(六)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第十八条 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
养殖、销售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
(二)网箱养殖生产用房管理
第十九条 东江湖流域内网箱养殖生产用房参照养殖网箱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网箱养殖生产用房是指因在东江湖内开展网箱养鱼生产需要,且已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确需用于饵料仓储、药物保管、值班值守的配套浮动房屋或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箱养殖用房的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网箱养殖用房的预审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东江湖流域内网箱养殖用房建设和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办理网箱养殖用房登记备案手续,应当向网箱所辖水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水域滩涂养殖证》;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网箱所在地水域村委会意见。
(二)预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勘查,向市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安监、海事、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三)公示。对经初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办理备案手续登记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5天。
(四)验收备案。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备案登记手续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水域滩涂养殖证》到期后,养殖户不继续从事网箱养殖的,养殖用房必须随同网架一同拆除上岸。
网箱养殖用房规定期限到期后,需继续用于网箱养殖生产需要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理控制网箱养殖用房面积。网箱养殖用房面积不得超过《东江湖流域网箱清理整治方案》(资办字〔2017〕44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50㎡内。
第二十五条 网箱养殖用房用途仅限于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开展钓鱼、餐饮、住宿、观光等与养殖生产无关的一切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挪动、转让网箱养殖用房,以及扩大网箱养殖用房面积。
第二十七条 网箱养殖用房必须结构牢固,外观美观,配备消防、救生设施,配置垃圾、粪便回收设施,生产生活用电必须经电力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网箱养殖用房必须紧挨自有有证养殖网箱放置,摆放位置应符合环保、水利、海事、渔政、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资兴市东江湖内现有有证养殖网箱已经设立养殖用房的,按照本办法完善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养殖用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网箱养殖用房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吊销《水域滩涂养殖证》。被依法收回、注销《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养殖用房必须和养殖网箱一同拆除上岸。
第四章 捕捞业管理
(一)东江湖银鱼捕捞
第三十二条 捕捞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具体时间以开捕前一个月发布的开捕公告为准。
第三十三条 捕捞范围。银鱼捕捞期允许在东江湖内除严禁捕捞作业的水域外开捕银鱼。严禁在东江湖各渡口、码头和航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即大坝至兜率岛沿线)和东江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草镇浙水段水产种资源保护区)等区域捕捞。
第三十四条 捕捞要求
(一)实行捕捞许可制度:按照办证自愿、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办证捕捞。凡自愿从事银鱼捕捞的东江湖后靠移民户,可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两张一寸免冠相片办理银鱼捕捞许可证,并签订捕捞协议。捕捞证实行一人一证管理制度,每证限3个捕捞网架。
(二)捕捞方式:银鱼捕捞限于电瓶灯光诱捕和单层刺网捕捞方式,严禁采用其它捕捞方式作业。
(三)捕捞网架及操作要求:银鱼捕捞网架一律使用楠竹框架,规格控制在36㎡(6m×6m)以内,网目不大于1cm,单层刺网捕捞的每证限刺网长度180m内。银鱼捕捞网架实行一旗一灯制,没有悬挂标旗的网架视为无证捕捞,禁止采用钢质材料捕捞网架。
(四)捕捞作业要求:
1.银鱼捕捞只限于捕捞银鱼,不得偷捕湖区其它鱼类,捕获的其它鱼类应及时就地放生;
2.在操作过程中,捕捞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在捕捞时必须穿戴救生衣,文明安全作业,严禁私拉电线和占用主航道。
3.银鱼捕捞期结束后捕捞者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将银鱼捕捞网具拆除上岸,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
(二)东江湖大库捕捞
第三十五条 捕捞时间。每年7月1日开捕至次年3月31日结束。
第三十六条 捕捞数量和捕捞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东江湖大库捕捞按“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量捕捞。具体根据东江湖的渔业资源,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证数量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份下达捕捞限额指标,在每年的捕捞通告中具体明确。
第三十七条 捕捞条件
(一)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凡在东江湖从事大库捕捞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到市渔政监督管理站申请办理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实行一人一证管理制度;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二)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条件: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2.个人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后靠移民);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4.渔业船舶登记证书;5.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捕捞作业要求
(一)网具要求:捕捞网具限定为单层刺网和三层刺网,三层刺网中间层网衣不得小于8cm,每证限网具3副,网具总长度不超过300m。捕捞网具必须置放在水面1.5m以下。
(二)安全要求:从事捕捞作业时必须配备和穿戴救生设备,并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三)作业要求:1.不得在一级水源地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航道、码头、网箱养殖区等禁渔区进行捕捞作业;2.禁止捕捞国家规定的珍稀水生动物,无意捕获的,应放回原水域;受到伤害的,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钓鱼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钓规定
在东江湖内设立禁钓区域,禁止任何时候一切垂钓活动。禁钓区包括以下五类:1.东江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2.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重点保护区、渔类繁殖产卵区;3.东江湖客运码头、交通主航道、景区景点;4.东江湖养殖网箱及配套管理设施;5.资兴市政府已设立的其它禁钓鱼区。包括白廊镇环湖公路沿线禁钓点、S322线兴宁-坪石沿湖沿线禁钓点,东江湾一带。
第四十条 适钓规定
(一)禁钓期规定。每年4月1日-6月30日为东江湖禁渔期,东江湖内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二)适钓区规定。除禁钓区外,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适钓区域,方可依法办证开展垂钓。
(三)持证钓鱼规定。凡到东江湖内开展钓鱼活动,须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钓鱼证后方可进行垂钓。
(四)应当遵守东江湖渔业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应当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禁捕品种、最低可捕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饵料;不得妨碍渔业生产;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
第四十一条 钓鱼证办理
(一)办证机构。办理钓鱼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办理。
(二)办证流程。
1.申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2寸近照2张。
2.备案登记。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管理台账。
3.发证公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将发放钓鱼证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钓鱼证严格按照“实名办理、一年一办、一人一证”的要求和办证流程办理。使用期限为9个月(7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证限定5根鱼杆,垂钓时必须全程挂胸佩戴钓鱼证,正面为持证人员信息及证号,反面为钓鱼须知。钓鱼证不得转证、涂改、买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办理钓鱼证从事垂钓的,违反禁钓区、禁钓期和适钓规定或超越钓鱼证规定范围从事垂钓的,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相关渔具和渔获物,并按照非法捕捞从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各渔业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自觉维护东江湖渔业管理秩序。对寻衅滋事和扰乱网箱养殖生产、捕捞、渔政管理秩序,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全力维护好东江湖流域的渔政管理秩序,从严查处无证捕捞、违规垂钓、非法从事网箱养殖等违法行为;市环保、国土资源、水利、交通、东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单位,以及库区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维护东江湖正常的渔业渔政管理秩序。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江湖渔业资源的义务,发现无证捕捞、违规钓鱼、非法从事网箱养殖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凡举报属实者,对举报者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电话:0735—3359009)。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原《东江湖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资办发〔2016〕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