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兴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资兴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资兴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郴州市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的暂行办法》(郴政办函〔2016〕163号)《郴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郴政办发〔2017〕6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监护人监护奖励的申领遵循自愿申请、适度帮扶原则。
第三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经鉴定确认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精神障碍患者:
1.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
2.实施伤人毁物、寻衅滋事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或自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监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被监护人为具有资兴市户籍、在本地居住及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在档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五条 监护管理责任的认定及监护奖励发放按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共同居住地进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填写《资兴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的申请》(一式三份),阅读监护管理责任并签字确认。
1.本人及患者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已婚者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4.精神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持有残疾证者)、二级及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5.接受属地乡镇、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乡镇或社区精防医生提供)。
第七条 监护人确定分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终审。
1.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可否作为患者监护人认定,在申请表上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街道)终审。
2.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组织综治、公安、卫计、民政、财政、残联、人社等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公示审核合格的名单,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将终审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审核通过的,通知监护人到乡镇(街道)签订《监护协议》并领取《监护管理记录手册》(每年4册,1册使用3个月,按时间顺序编号和记录),同时将名单报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原因。
第八条 审核过的申请表,分别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监护人本人保存。证明材料原件在初审完成时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由乡镇(街道)存档。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与辖区内申请奖励的监护人联系,了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及监护人履责情况。督促监护人自领取《监护管理记录手册》之日起,每3个月提交一本手册,由乡镇(街道)个案管理小组进行履责情况认定。
第十条 履责情况审查与认定分为常规审查与认定、年度审查与认定和即时审查与认定三种。
1.常规审查与认定。每月一次,在相对固定时间内进行。由乡镇(街道)指定专人担任组长,召集村(社区)干部、民警、民政专干、残联专干和精防医生,对当月达到常规审查周期的监护人监护管理情况集中进行认定。乡镇(街道)个案管理小组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如实认定监护人在3个月周期内的履责情况和实际履责时间,在《监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填写内容并签字。
常规审查与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1)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情况进行认定;
(2)乡镇(街道)、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
(3)乡镇(街道)、社区精防医生对监护人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以及被监护人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认定;
(4)残联专干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5)民政专干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当发生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失踪、肇事肇祸等规定的情形时,乡镇(街道)个案管理小组成员应在《监护管理记录手册》上予以记录。
2.年度审查与认定。已完成4次常规审查与认定的,在第4次审查结束时即可进行年度审查与认定。由乡镇(街道)综治办代表乡镇(街道),以“月”为单位统计上年度中实际履责时间,进入发放环节。
具体内容包括:
(1)年度内4次常规审查与认定的情况。
(2)年度内以“月”为单位计算的实际履责时间。
3.即时审查与认定。当发生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被监护人户籍迁出本市或居住地迁出本市的情况时,可进行即时审查与认定。
具体内容如下:
(1)被监护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或居住地迁出本地。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开户银行卡、领取的年度《资兴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的申请》和《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即时认定与奖励发放。
(2)监护人死亡或丧失履责能力。由监护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有效证明、开户银行卡、领取的年度《资兴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的申请》和《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丧失履责能力申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即时认定与奖励发放。
发生以上情况时,由村(居)民委员会即时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提交审核材料,经认定后,按实际监护管理时间,于次月按规定的奖励发放方式,结清监护管理奖励。
审核与认定完成后,记录手册等材料应交给乡镇(街道)存档,作为发放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 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市域内迁移,且监护人未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迁出和迁入手续。
1.迁出:由监护人持身份证、领取的年度《资兴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的申请》和《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到原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出。开具《居住地迁移通知单》后,可申请即时结清奖励。
2.迁入:监护人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居住地迁移通知单》,按简化程序到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入。
简化程序: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迁移通知单、居住地证明材料和已接受迁入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证明,参考原居住地申请的复印件,只改动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住地信息即可提交乡镇(街道)审核,加快审理进程。审核通过后,按本地情形做好日常联系、常规审查、年度认定及奖励发放等工作。
监护人变更时,不适用简化程序,必须重新办理申请。
第十二条 奖励金额的计算。由乡镇(街道)综治办根据个案管理小组年度认定或即时认定的监护人实际履责时间,按每月200元的标准,计算年度应发奖励金额。不足一个月时,按实际履责天数发放奖励。
监护人未履责,被监护人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停发整年度监护管理奖励。之前已完成即时结清监护管理奖励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领监护管理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的确认和发放。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年度认定或即时认定的监护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开户银行卡,到乡镇(街道)财政所确认发放金额并签字。财政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监护人发放监护管理奖励,并备注“监护人奖励”以方便监护人查询。
第十四条 下年度继续申请奖励的,监护人直接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新的《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即可,无需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监护奖励基金保障。监护奖励基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据实支付。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各乡镇(街道)监护人奖励发放表后,向市财政申报奖励资金,下拨至各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 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涉及监护管理奖励认定和发放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涉及的资金。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畅通政府、医院、社区、家庭的信息共享渠道,建立监护人、社区、医生、政府对被监护人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健全监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第十九条 对因工作不重视、监护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被监护人实施暴力行为、发生重大案(事)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如发生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情形时,由市级相关部门协商后作补充说明。各部门可依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详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资兴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的申请
2.资兴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协议
3.监护管理记录手册
4.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5.符合监护奖励政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资兴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监护奖励的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依照《资兴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自愿申请领取监护管理奖励,保证履行以下监护管理责任:
(一)因精神疾病反复发作、病程迁延,监护人应为需长期服药的被监护人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监护管理记录手册》。
(二)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乡镇(街道)、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由乡镇(街道)、社区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残联干事、精防医生、民政专干等组成〕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三)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社区康复活动。
(四)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五)配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乡镇(街道)、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
(六)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镇、社区精防医生,并根据医嘱配合相关部门将患者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协助公安部门将患者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七)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本人自愿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及乡镇(街道)、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对履行监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同意按照《资兴市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规定,在满足各项领取条件且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情况下,领取相应奖励。
申请人:
年 月 日
基 本 信 息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与被监护人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被监护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址: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地址:
初 审 意 见
经审核,确定申请人 作为患者 的监护人,在履行看护管理责任后领取补贴。
审核人(党组织书记,综治专干,网格员,村、社区民警,村、社区医生):
村(居)民委员会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终 审 意 见
经审核,同意 村(居)民委员会的初审意见。
审核人(政法委书记、派出所所长、综治专干、精防专干、财政所长、民政办主任、社保站站长):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及被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接受属地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证明;残疾证复印件等材料附后。
附件2
资兴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有奖监护协议
甲方(乡镇、街道) :
乙方(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 :
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进一步落实监护责任,杜绝肇事肇祸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乡镇(街道)村(居) 委会、派出所、精神病患者家属座谈协商,特对 的监护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1.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或受法定监护人委托的其他监护人) 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村(居) 委会和派出所依法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
2.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的照料看管和按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服药。对易失控的被监护人实行重点监护,限制其活动范围,随时监测病情变化。如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监护人须立即向村(居) 委会和派出所报告,并立即送定点收治医院治疗。
3.监护人须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常态监护,严防被监护人发生以下行为:①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②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③抢夺、损毁公私财物;④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⑤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⑥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4.若监护人责任落实、监护到位,本年度内被监护人未发生上款所列肇事肇祸行为的,由村(居) 委会申报,派出所认定,乡镇(街道)综治办审核,经市综治办审批同意后,给予资金奖励。
5.派出所和村(居) 委会应明确责任民警或责任干部,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责任。责任民警和责任干部须主动掌握被监护人的情况,认真履行督促防范责任,严防被监护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村(居) 委会、派出所各一份,共同遵守执行。
乡(镇、街道)(盖章) :
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签名)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监护管理记录手册
2017 - 2018 年度 第( )周期
市
镇(街道)
村(居)委员会
乡镇(街道)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组长:
2.村(居)民委员会干部:
3.乡(镇)、社区精防医生:
4.乡(镇)、社区民警:
5.残联专干:
6.民政专干:
监护人监护管理情况日常记录表
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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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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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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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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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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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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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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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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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防档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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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情况:(由监护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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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
服药 情况 |
精神 状态 |
是否参加 社区康复活动 |
是否入住 福利机构 |
是否发生 危险行为 |
是否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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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 社区康复活动 |
是否入住 福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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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管理履责情况审查与认定
本周期内 监护管理 审查意见 |
1、监护人是否履行对患者的日常生活照料看管。 是/ 否 |
村(居)民委员会专员: |
1、有无肇事肇祸行为。 有/ 无 2、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 有/ 无 |
镇(社区)民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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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购买药品。 是/ 否 2、配合接受日常随访。 是/ 否 3、患者按时按量服药。 是/ 否 4、住院及相关情况 。 |
镇、社区精防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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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流浪情况。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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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专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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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持有残疾证。 是/ 否 2、是否在有条件时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是/ 否 |
残联专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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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期内 监护人实际 履责时间* |
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或住院治疗 的时间 经审核,实际履责时间为 个月。 |
镇(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组长: |
奖励发放 审查意见* |
鉴于监护人已履行/未履行监护管理责任,同意/不同意发 放监护管理补贴( 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小组成员首先确认有无发生暂行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情形。当发生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被监护人户籍迁出本市或居住地迁出本市,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等情形时,参考相关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进行认定。奖励发放仅限于完成年度监护管理责任或符合即时申领条件的情形。
附件4
居住地迁移通知单
【迁出通知单】 患 者: 身份证号码: 监护人: 迁出地: 迁出时间: 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字: 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
注:迁出通知单一式三份,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各留存一份。发生被监护人迁出情况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定期在镇(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工作会议时告知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等其他相关成员。 |
【迁入通知单】 患 者: 身份证号码: 监护人: 迁入地: 迁入时间: 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字: 迁入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
注:迁入通知单一式三份,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发生被监护人迁入情况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定期在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工作会议时告知精防医生、乡镇(社区)民警、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等其他相关成员。 |
附件5
符合监护奖励政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患 者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详细地址 |
疾病 诊断 |
评估等级 |
是否住院 |
监护人 姓 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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