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省编办关于整合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编办〔2015〕14号)《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森林、林木、林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31号)等有关林权改革政策精神,依法做好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以下简称林权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开展林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权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依法开展林权登记工作,关系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关系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和落实,对于林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我市还存在政策把握不准确、部门职能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导致林权登记业务进展缓慢,影响了统一登记的全面实施和林权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好林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优化登记流程,尽快健全协调机制,确保实现林权登记工作城乡一体化、全覆盖目标。
二、明确职责,统筹推进
市政府将加强对林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各自职能职责,切实做好林权登记工作,解决林权登记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林地林木权属确权,在政务大厅设置林权登记受理窗口,牵头并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林权登记工作,组织国土资源所、林业管理站和村、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实地进行林权勘测调查,组织开展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林权登记复审、核定、缮证等工作,优化办理流程,健全协调机制,推进不动产信息平台建设,提出林权登记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制作林权登记各类表格。负责建立林权信息平台。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林业管理站林权勘测调查工作,配合做好林权登记工作,审核办理林权流转批准许可文件,协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负责辖区内林权登记受理(界址坐标点获取及落宗)、初审、发证,配合做好林权勘测调查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乡镇(街道)林业管理站: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的统一组织下,负责辖区内林权勘测调查工作,提交林权勘测调查成果,配合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三、认真处理林权登记中的有关问题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已登记但尚未发放的《林权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所、林业管理站、林权权利人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从2018年起用三年时间分步分批发放到位。
1.在清理核查后,不存在权属纠纷和错误登记等情况的《林权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发放。
2.在清理核查后,存在权属纠纷和错误登记等情况的《林权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村、组调查处理纠纷和错误登记事项。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对原林权登记进行注销,并重新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
(二)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林业部门已经完成林权勘测调查,但尚未登记发证的,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
(三)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尚未完成林权勘测调查的,经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后,并告知林权登记申请人向林业管理站申请林权勘测调查,由乡镇(街道)林业管理站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所、村、组及相关权利人进行实地调查,林业管理站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做好林权勘测调查工作。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依据林权勘测调查成果及其他资料进行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
(四)因林权流转申请转移登记的,由双方当事人凭合法有效的流转合同等有关权源材料向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林权转移登记。依法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的,林权权利人凭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流转合同等权源材料向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林权转移登记。
(五)因林权抵押办理抵押登记的,林业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六)林权权属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不予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并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健全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共同做好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一)林权流转交易产生的纠纷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由林业部门负责调处。调处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二)实施统一登记前,因林权登记引发林权纠纷和错误登记的,根据《资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资政发〔2015〕3号),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重大复杂、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由案件受理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书面申报市人民政府处理,由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单位联合调解,调解不成再按分级负责原则依法裁决。
(三)实施统一登记后,因林权登记产生的新林权纠纷和错误登记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调处。
五、做好林权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历史登记档案资料是不动产登记业务准确高效开展的工作基础,林业部门要将林权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整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移交。2018年4月底前,各林业管理站要将历史登记档案资料以及已打印但未发放的《林权证》移交给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市国土资源局要尽快升级改造档案存储室,确保在2018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接收市级林权历史登记档案工作。
六、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林业局要协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林权登记信息和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查询互用制度,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推送等形式,互通共享林权登记信息和林权流转、交易监管信息,共同防范一林多卖、违规流转交易等行为,保障林权登记和林权流转交易的规范有序运行。
七、依法规范林权登记收费
严格执行发改、财政部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文件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附件:1.林权不动产登记流程
2.林权不动产登记资料清单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附件1
林权登记流程
一、首次登记流程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已登记尚未发放林权证的处理流程。
①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林权证》;
②原登记的《林权证》存在权属纠纷或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③国土资源所依据调查处理结果重新办理林权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
2.已完成林权勘测调查的申请登记流程。
①当事人持原林权勘测调查资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林权首次登记;
②国土资源所依据林权勘测调查资料获取界址点坐标,完成落宗工作;
③国土资源所印制《林权首次登记公告》,《林权首次登记公告》在不动产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告15个工作日;
④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国土资源所提出受理初审意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审、核定、缮证;
⑤由国土资源所人员领取《不动产权证》,并负责向申请当事人发证。
3.尚未完成林权勘测调查的申请登记流程。
①当事人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
②国土资源所受理后,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实地林权勘测调查;
③国土资源所依据林业管理站出具的林权勘测调查资料获取界址点坐标,完成落宗工作;
④国土资源所印制《林权首次登记公告》,《林权首次登记公告》在不动产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告15个工作日;
⑤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国土资源所提出受理初审意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审、核定、缮证;
⑥由国土资源所人员领取《不动产权证》,并负责向申请当事人发证。
二、转移(流转)登记流程
1.当事人向市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流转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流转,当事人持市林业局批复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资料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
3.当事人持市林业局批复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完税凭证等资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林权转移登记;
4.国土资源所依照原《林权证》图件勘测资料获取界址点坐标,完成落宗工作;
5.国土资源所提出受理初审意见;
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审、核定、缮证;
7.由国土资源所人员领取《不动产权证》,并负责向申请当事人发证。
三、抵押权登记流程
1.当事人持林业部门签署意见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等资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林权抵押登记;
2.国土资源所依照原《林权证》勘测图件资料获取界址点坐标,完成落宗工作;
3.国土资源所提出受理初审意见;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审、核定、缮证;
5.由国土资源所人员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负责向申请当事人发证。
四、变更登记流程
1.当事人持变更登记所需的资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2.国土资源所依照原《林权证》勘测或分割的小班地形图图件资料获取界址点坐标,完成落宗工作;
3.国土资源所提出受理初审意见;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审、核定、缮证;
5.由国土资源所人员领取《不动产权证》,并负责向申请当事人发证。
附件2
林权登记申请资料清单
一、首次登记申请资料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已登记尚未发放林权证的申请资料。
①领取《林权证》申请报告(村、组签署意见);
②领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③存在权属纠纷或登记错误的,需提供包括林权权属来源资料(原山林定权表、山林承包证等历史依据)、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相关证据材料;
④受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2.已完成林权勘测调查尚未登记发证的申请资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③林权勘测调查资料;
④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⑤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3.尚未完成林权勘测调查的申请资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③林权权属来源资料,包括原山林定权表、山林承包证等历史依据;
④林权勘测调查资料;
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⑥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二、转移登记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及股东同意流转决议。②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面签)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林权证);
4.林权流转合同;
5.个人流转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权,需提交原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6.流转农民集体所有的林权,需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流转决议(2/3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
7.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
8.依法继承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权利受遗赠的证明材料;
9.依法完税凭证。
三、抵押登记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林业部门签署意见);
2.身份证明材料。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及股东同意抵押决议。②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面签)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林权证);
4.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四、变更登记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林权证);
3.身份证明材料。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②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面签)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4.林权的坐落、界址、林种、面积、承包期限、共有性质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材料。
五、遗失补证登记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②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面签)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或原林权证登记档案复印件;
4.遗失声明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