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中省郴驻资各单位:
《资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资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和营运效益提高,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村改居的社区)、组级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森林、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和各种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负责管理,未设立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组委会代为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要客观、公正、真实、科学,按照程序进行,对在评估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无政策依据的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必须提交股民(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申请;
(二)评定估算;
(三)验证确认。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权属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
(二)实行兼并、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制;
(三)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量化折股或折股出售;
(四)与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国内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六)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第六条 权属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整体性或非整体性承包经营;
(二)更换主要负责人;
(三)承包期满评价经营管理状况;
(四)参加保险;
(五)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资产评估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标准和适用范围,选择相对科学的评估方法,一般应选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常规方法。
(一)账面价值或初步估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方式自主组织评估:
1.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由理事会组织评估,评估价报监事会确认通过。
2.0.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理事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经监事会审核后,报股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
3.5-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理事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报经监事会审核,后召开股民(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执行。
(二)账面价值或初步估算值在1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要求评估:
1.10-50万元(含50万元)的资产,可视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股民(社员、村民)代表大会选择确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成立评估工作组自主评估。原则上涉及到房地产、矿产资源、企业破产清算等价值构成复杂、影响因素多、专业性强、自主评估难度大、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2.50万元以上的资产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进行专业评估。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在评估过程中了解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农经办负责组织和管理,由各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市农经部门进行指导。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其资产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作弊或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乡镇(街道)农经办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