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发〔2022〕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15:19来源:郴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作者:【字体: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22年1月7日  

郴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促进政务部门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的总称,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二)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遵循需求导向、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安全可控、无偿使用、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供、获取、使用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归集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第九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依法、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并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对政务信息资源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负责。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GB/T 21063)、《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码规则》《政务大数据中心数据交换规范》(DB43/T 1754-2020)等规定,编制本级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政务管理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同级政府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为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和部门信息资源目录。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牵头的政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牵头的政务部门在共享平台发布和维护;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由政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政务部门在共享平台发布和维护。

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全市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推进基础信息资源治理和应用;加快完善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主题库,通过统筹管理、按需汇聚、整合共享、关联应用等,构建形成全市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政务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当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范围和共享方式。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同时,组织摸清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底数,编制形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清单、标准清单、管理运维清单。

第十二条  编制形成共享清单。政务部门应对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满足业务需求为目标,编制形成共享清单,包括需求清单、供给清单、负面清单,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一)需求清单。围绕本部门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逐一梳理细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中涉及的所有证照、材料等内容,确定政务信息资源来源,形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清单。

(二)供给清单。对其他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需要本部门颁发、提供的证照、材料和数据来源等进行确认,形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供给清单。

(三)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提出不能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经审核确认后,形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标准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托共享平台,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清单进行标准化处理,保证政务信息资源输出格式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各级政务部门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技术标准和规范,对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归集、管理和维护,确保有效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运用区块链技术建设完善共享平台,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上链”,为身份认证、电子证照、诚信建设、隐私保护等工作提供安全可信支撑,实现共享信息资源使用全程留痕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提供的同类别政务信息资源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项政务信息资源由一个采集部门负责提供;

(二)依法确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的边界和范围,保护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三)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负责编制目录的政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郴州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设应当满足市县两级业务需求,并对接省共享平台。政务管理服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20〕33号)、《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34号)等规定,负责应用和管理交换共享平台。

全市各级各部门不再新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已有的共享平台,应当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接入市级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施共享。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其他途径实施共享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和范围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政务信息资源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提供部门发现使用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的,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分散隔离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整合,按照共享交换标准要求,并接入市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市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市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列入有条件共享类或者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确认;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明确共享条件;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采取负面清单管理。

(一)使用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通过共享平台等方式直接获取;

(二)使用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确需使用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由使用部门、提供部门协商解决。提供部门同意提供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四)政务部门需要共享上级共享平台的政务信息资源时,应当将需求报送至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由其向上级共享平台提出申请,获得授权后通过本级平台提供共享。

使用部门、提供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能够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共享平台获取的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作为政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疑义、错误信息校核机制。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者认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提供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需要延长校核期限的,应当经提供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使用部门,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受理单位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当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提供部门修正疑义、错误信息的,应当及时将修正结果告知使用部门。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开放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开放类。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开放类。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开放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政务部门应当及时梳理可以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清单,依托共享平台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开放数据。已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以数据集形式无条件开放。

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也可以机器读取的格式在共享平台发布,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利用。

政务部门在共享平台挂接的资源,可以授权共享平台调用相关数据予以开放。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有条件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的,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向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数据用途、使用时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获得授权后访问。必要时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可以与申请人签署数据利用协议,申请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取和使用数据。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共享平台的政务信息资源有异议,或者认为开放政务信息资源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共享平台告知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立即中止开放,并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分别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并及时反馈给异议提交者。

第二十九条  鼓励引导政务信息资源利用主体充分利用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构建农业、工业、金融、交通、教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发挥政务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各级政务管理服务部门应当通过政务共享平台、政府网站、移动数据App等渠道,收集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对政务信息资源使用的意见,定期分析、改进,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资源服务能力。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务部门对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跨部门互联互通的网络安全工作,推动建立网络安全态势感知技术手段,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监管,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管理进行风险评估,针对政务信息资源安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发生共享平台安全事件,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同级网信部门和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信息及信息系统安全通报机制,按照规定落实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信息采集、储存、提供、使用全过程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发生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网信部门和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章  政务信息资源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会同网信、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维护、采集更新、共享使用、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务部门以及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务管理服务部门应对本级各政务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使用、维护、管理及平台使用安全等方面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专业培训。网信部门应当对本级各政务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开展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编制、采集、存储、提供、使用等工作,并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务信息资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一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编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或者擅自缩小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范围的;

(二)不按照规定采集、整理、更新政务信息资源,落实疑义、错误信息校核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系统整合,联通共享平台的;

(四)不按照规定共享、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的;

(五)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六)擅自改变政务信息资源用途和使用范围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具有行政职能的各类园区管委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中省驻郴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政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文解读】郴政发〔2022〕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音频解读】《郴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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