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19〕3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0 10:02来源:资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作者:【字体:

CZCR-2019-01028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郴政办发〔2019〕3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发展大数据产业得天独厚的优势,推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应用,着力将郴州打造成全国最绿色节能大数据产业示范基地、华南绿色数据谷和全国政务云基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若干政策。

一、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

1.郴州市市本级联合资兴市设立不低于2亿元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优先用于扶持大数据重大产业项目。

二、提供用地保障

2.对列入重点发展的大数据相关产业项目,在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和重点保障。项目企业或者个人对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项目地块实施土地招拍挂时,由园区通知提出该地块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3.采取灵活供地政策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大数据相关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

三、加大数据资源开发开放应用力度

4.争取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其他市州及相关行业和企业在我市大数据产业基地设立数据中心和容灾备份中心。鼓励市内相关部门、行业及县市区采取服务外包等方式在我市大数据产业基地设立数据中心和容灾备份中心。

5.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对全市统筹建设的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文化及信用等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以及医疗、教育、社保、科技、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给予支持,积极发挥政务数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6.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主动采集并向社会发布数据资源。根据政务及公众需求情况,采取购买数据或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非政府数据资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给予纳税贡献支持

7.对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履约投产实现税收的大数据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由受益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成本)不低于6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20万元/亩的重大项目,按引进企业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含用地等综合性税收奖补);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成本)不低于10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25万元/亩的重大项目,按引进企业在我市缴纳“两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第四年5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含用地等综合性奖补);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成本)不低于20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和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30万元/亩的重大项目,按引进企业在我市缴纳“两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第四和第五年50%给予企业产业扶持奖励(含用地等综合性税收奖补)。

五、落实电价优惠

8.对落户东江湖大数据产业园的云计算数据中心、数据研发、云增值服务应用类项目,享受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优惠政策。

六、实行项目落地奖励

9.对按合同约定期间内履约投产实现税收的重大项目,由受益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对新引进的生产型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100强企业,行业50强投资额达6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履约投产实现税收的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亿元以上,给予企业500万元落地奖励。对大数据企业来郴新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由受益财政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支持“飞地经济”发展。市本级或各县市区引进大数据企业、项目到东江湖大数据产业园,经认证后,投产运营后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纳税贡献支持政策到期后的前三年由市本级或引进县市区享受,三年后由市本级或引进县区和资兴市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市直部门引进的大数据项目,经认证,纳入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加分项目。对引进5000个机架以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或引进一次性1000个以上机架(服务器)托管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一事一议”办法依法依规奖励。特别重大项目优惠政策由受益县市区“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七、鼓励科技创新

10.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省级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大数据科技企业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主导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国际标准的,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扶持;对主导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国家标准的,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扶持;对主导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行业标准的,按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对主导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湖南省地方标准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注册地为郴州的外来大数据投资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版上市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以上奖励、补助资金均由受益财政支持。

八、大力引进人才

11.郴州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人才引进全面享受《芙蓉人才计划》、《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郴办发〔2017〕17号)、《郴州市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实施细则》(郴人才发〔2017〕2号)等政策。

九、其他事项

12.除约定外,本政策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负责。市级政策兑现每年组织实施一次,每年1月开始申报,由市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经市审计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13.大数据产业及基础配套设施重大项目享受国家、省、市(郴州、资兴)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坚持“择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各县市区、园区参照执行。

15.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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